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依據

本法依據淡江大學學生會(下稱本會)行政中心組織規則

第十條

制定之。

第二條 地位

本會選舉委員會(下稱選委會)應為本會行政部門,需公正超然,統一執行本會於各校園之會務,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單 位、外力干涉。 選舉委員應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與選舉競選或罷免宣傳有關之活動。

第三條 職權

選委會掌理下列事項:

1.

選舉、罷免、會員投票事務之規畫辦理與指揮。

2.

選務人員、監察員之遴聘與管理。

3.

候選人資格之審查。

4.

當選證書之製發事項。

5.

選舉、罷免、會員投票結果之審查事項。

6.

關於違反本會選舉、罷免、會員投票相關規定之事實認定及處分。

7.

其他選舉、罷免、會員投票相關事宜。

8.

舉辦學生會正、副會長、學生議員宣誓就職典禮。

前項選務人員、監察員之遴聘、培訓與管理,另以細則訂定。 前項選務人員、監察員之遴聘,應以書面為之,其遴聘應以非本會會務人員之本會會員優先。

第四條 負責對象

選委會主任選舉委員應列席學生議會大會並備質詢,報告工作進度,且應於各選舉、罷免、會員投票事務結束後十天內向學生議會大會提出結果報告。

第五條 預算編列

選委會之預算由選舉委員依法編列之。

第六條 辦公室

選委會辦理選務時,得向本校學生會輔導單位申請臨時場所成立辦公室辦理選務。

第二章 組織
第七條 選舉委員

選委會置選舉委員五至十一人,由會長提名,並以其中兩名為正、副主任選舉委員,經學生議會同意後任命之。 行政部門首長得兼任選舉委員,並不得超過選舉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 選舉委員任期,自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非因下列事由,會長不得使其去職:

1.

自行辭職、迴避或彈劾。

2.

違法之失職行為。

第九條 代理

主任選舉委員對外代表選委會。 主任選舉委員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或出缺時,其職權由副主任選舉委員代理;正副主任選舉委員均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或出缺時,由其他選舉委員互選一人代理。

第十條 委員會會議

選委會會議,應定期召開,由主任選舉委員召集之,並為主席。 經半數選舉委員提議或主任選舉委員認有必要時,主任選舉委員得召開臨時會議,並為主席。 選委會會議之決議應由全體選舉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並公布;各選舉委員對重大爭議案件之決議,得提出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併同會議決議一併公布。 選委會會議,得邀請學者、專家或與主要議題有關之本會機關派員列席,提 供諮詢、陳述事實或報告。

第十一條 應經委員會議決議事項

下列事項,應經選委會會議決議:

1.

選委會對選舉、罷免、會員投票相關事項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及廢止之擬議。

2.

各項選舉、罷免及會員投票公告事項之審議。

3.

違反選舉、罷免及會員投票法規之裁罰事項。

4.

選舉委員提案之事項。

5.

選務人員、監察員之免職。

6.

其他應由選委會議決之事項。

第三章 附則
第十二條 學院之執行委員會設置

選委會為辦理選舉、罷免或會員投票業務,得於各學院或其他學術單位設執行委員會,其執行業務範圍及管理,由選委會決議之。 前項執行委員會,應置執行委員三至五人,並以一人為主任執行委員,由選舉委員兼任之。

第十三條 法規命令

選委會內部處務之施行,另以細則定之。 本法授權訂定之各項法規命令,由選委會定之,並送學生議會備查。

第十四條 施行日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