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依據、名稱

本規則依淡江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

第二十九條

訂定之。

第二條 議會職權行使

學生議會行使本會章程所賦予之職權,其職權之行使,另以辦法定之。

第三條 議員資格

學生議員凡申請休學核准、遭退學處分確定、或經懲戒除權者,喪失學生議員身分。 學生議員於當選後考取、直升本校原學院研究所者,或大學部學院內轉系生,其資格不因此而喪失。

第四條 宣誓就職、就職首日

學生議員應於開始任期前宣誓,未於任期前宣誓者應於任期開始一個月內向議長補行宣誓。 未依本條規定宣誓者,視同辭職。但未依規定宣誓或補行宣誓,而其事由非可歸責於宣誓人者,不在此限。 宣誓書應存放於學生議會秘書處。 學生議員自任期開始日起就職,未宣誓者不得行使職權。 學生議員任期開始日即為就職首日,經完成宣誓者,應於就職首日舉行預備會議,進行議長、副議長之選舉。 經學生議員當選人全數同意,得於就職首日前十五日內,提前召開預備會議。

第五條 議員辭職

學生議員之辭職,應以書面方式向議長提出,送學生議會秘書處查存,公告後生效。

第六條 議員行為規範

學生議員行為之規範,另以辦法定之。

第七條 秘書處

學生議會設秘書處,並置秘書長一人,由議長提名並經學生議會大會同意後任命之,協助議長處理學生議會行政事務。 副秘書長、秘書由秘書長任免,襄助秘書長處理學生議會事務。

第八條 秘書處職權

秘書處之職掌如下:

1.

關於印信典守事宜。

2.

關於學生議會預算編列、出納庶務事宜。

3.

關於學生議會資產之建立及管理事宜。

4.

關於學生議會公共關係、新聞編輯發布及聯絡事宜。

5.

關於學生議會資訊系統之建置、維護及管理事宜。

6.

關於文書、議事資料之收發、編擬及印刷事宜。

7.

關於學生議會場地設置與協助議事之進行事宜。

8.

關於立法資料之查存,及每一屆期修訂法規彙編並公布及編製印刷事宜。

9.

關於本會政策、法律案、預決算案及他校學生自治運作相關之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事宜。

10.

其他學生議會相關會務。

秘書處應襄助議長維持議事正常進行,於議事進行中認為有違反本會相關法規之情事發生時,得建議議長宣告違反上述規定之程序無效,但議長必須於宣告同時說明理由及違反之規範。

第九條 秘書處處務細則

學生議會秘書處之人事編排、處務施行程序,另以細則定之。 前項細則由秘書長擬定,經議長核定後,報告於學生議會大會後施行。

第十條 辦公室

學生議會辦公室應由議長與秘書長管理鑰匙,學生議會議員應有權使用辦公室。 學生議會辦公室之管理,另以細則定之。 前項細則由秘書長擬定,經議長核定後,報告於學生議會大會後施行。

第二章 議長、副議長
第十一條 議長中立

學生議會議長應本公平中立原則,維持會議秩序,處理議事,學生議會各會議主席亦同。

第十二條 正副議長之產生方式

議長、副議長之選舉,由學生議員以無記名投票分別互選之。

第十三條 正副議長之選舉

學生議會正副議長之選舉,應由全體學生議員過半數之出席,得票數達出席之過半數者當選;其選舉票應印有全體學生議員於上。 選舉結果無人當選時,應即就得票較多之首二名重行投票,以得票較多數者 為當選;如第一次投票得票首二人以上同票數時,一併列入第二次之選舉票。 學生議會應於每屆學生議員就職首日舉行預備會議,由學生議員自行集會,經全體學生議員過半數之出席為之,並互推臨時代理主席,其選舉下任正副議長之程序及資格準用本條規定。 經學生議員當選人全數同意,得於就職首日前十五日內,提前召開預備會議。

第十四條 正副議長之罷免

學生議會議長、副議長,得由議員投票罷免之。但就職未滿三個月者,不得罷免。

第十五條 正副議長罷免程序

學生議會議長、副議長之罷免,依下列之規定:

1.

罷免案應敘述理由,並有學生議員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向秘書處提出。

2.

秘書處應於收到前款罷免案後三日內公布並轉知被罷免人,被罷免人

如有答辯,應於五日內將答辯書回覆秘書處並經公布。

3.

秘書處應於公布罷免案後五日內,舉行罷免投票會,罷免投票會舉行期日由各委員會召集委員共同決定之;出席學生議員就罷免票內之

「同意罷免」、「不同意罷免」,以無記名圈定之。

4.

罷免案應有全體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投票會,「同意罷免」票達出席議員三分之二以上者為通過,被罷免人應即解職。

5.

罷免案如經否決,於該提出之會期內,不得再對其為罷免案之提出。

前項第三款之罷免投票,罷免議長時,由副議長擔任主席;議長、副議長同時被罷免時,由出席學生議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十六條 正副議長罷免之撤回

學生議會議長、副議長之罷免案,在會議召開前得由原連署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撤回之;提出會議後,除應得原連署人全體同意外,並應由主席徵詢全體出席學生議員無異議後,始得撤回。

第十七條 正副議長之辭職

學生議會正副議長之辭職,應以書面向學生議會秘書處提出,秘書處應即通告全體學生議員並公告後生效。

第十八條 正副議長之缺位處理

議長或副議長之補選及宣誓就職,適用本法

第十三條

之規定。移交應由議長辦理,未辦理者,由副議長代理。

第十九條 公告

學生議會議長、副議長之選舉、罷免結果,由學生議會秘書處公告之。

第三章 會議
第二十條 會議之召集

學生議會開會,除另有規定外,由議長召集之。學生議會一般召開之會議,稱為大會。

第二十一條 會議主席

學生議會開會時,由議長擔任主席;議長未能出席時,由副議長擔任主席;議長、副議長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議員互選一人擔任主席。

第二十二條 會議效力

學生議會非有全體議員應到人數(扣除請公假、病假、停權)過半數之出席, 不得開議,議案之表決,除另有規定者外,以出席議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否則為否決,同意與不同意人數為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二十三條 備詢事項

學生議會召開大會時,學生會正、副會長、學生會秘書長、行政部門部長及其他應邀相關人員應列席備詢,且應備齊學生議會開會時,議程相關事項所需參考之資料及文件備查。 前項列席人員,學生會與校級會議學生代表應列席,非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經學生議會同意得派其職務代理人代為出席。 學生議會審議相關部門議案時,秘書處於議決後應即將議案移送相關部門。

第二十四條 大會公開原則

學生議會大會,除涉及個人隱私、或依法規規定有保密必要之討論或報告外,會議進行期間應全程錄音且辦理網路直播或錄影。 未辦理網路直播之情形,影音檔會後應做為會議紀錄附件,不得剪輯,並公告之。

第二十五條 旁聽程序

學生議會大會應開放本校學生自由旁聽,旁聽之申請應向秘書處為之,其程序另以細則定之。 前項細則由議長訂定,報告於學生議會大會後施行。 非逾時申請或特殊事由,秘書處不得拒絕其申請;前述之拒絕應經秘書長與會議主席討論,並敘明其理由回覆申請者,申請者不服時得向學生評議會聲請行政訴訟。

第二十六條 議事規則

學生議會會議之議事規則,另以準則定之。 前項準則由議長訂定,經學生議會大會議決通過後施行。

第二十七條 採訪細則

學生議會得邀請校內媒體採訪,採訪之申請應向秘書處為之,其程序另以細 則定之。 前項細則由議長訂定,報告於學生議會大會後施行。

第四章 委員會
第二十八條 立法目標

學生議會委員會,應以設各種專責委員會,審議各行政部門事務為目標。 議長與秘書處得參酌學生議會人事、運作制度等就前項目標向大會提出建議報告。

第二十九條 委員會

學生議會應設各種委員會,由學生議員組成,個別委員會之人數不得超過全體議員之半數。 各委員會於每次會期重新組成。學生議會設下列之常設委員會:

1.

法規委員會。

2.

財政委員會。

學生議會設下列特種委員會,其組成方法,法律另定之:

1.

程序委員會

2.

紀律委員會

第三十條 委員會登記

學生議員應參加至少前條第三款所列之一種委員會,其登記參加委員會,應至遲於每會期首次大會時為之;登記超過法定人數時,以抽籤決定之;未登記者,由秘書長諮詢議長後代為登記。 委員會名單應於每會期首次大會後五日內確定並公布,委員會名單確定後,學生議員須以書面通知秘書處,秘書處收受後應即交由該委員會召集委員始得加入或退出委員會,其異動應由該委員會召集委員於大會上報告。

第三十一條 任務型委員會

學生議會為因應重大之需要,得依大會決議成立任務型委員會或經議長臨時指示成立,工作進度須列入下次大會報告事項。 三人以上得設置任務型委員會,處理大會各項交辦事務,其組織、存續期間由大會定之。 同一任務型委員會有實質組織連續運作六個會期,法規委員會須在第三年第 二會期將其立法為常設委員會。

第三十二條 聯席委員會

各委員會所議事項,有與其他委員會相關聯者,除由大會決定交付聯席審查者外,得由召集委員通知議長後偕同其他有關委員會開聯席會議。 聯席會議由主辦之委員會召集,並由主辦之委員會召集委員擔任會議主席,其他委員會召集委員為副主席。

第三十三條 召集委員

各委員會置召集委員一人,由該委員會委員互選產生之,負責召開委員會會議並為主席。 除法規另有規定外,議長不得兼任委員會召集委員。 委員會委員人數為六人至十人者,得置副召集委員一人;十一人以上者得置副召集委員二人,由委員互選產生之,並為委員會會議副主席。 召集委員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召集委員代理其職務;正副召集委員均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委員互選一人代理其職務。 召集委員出缺時,由副召集委員召集委員會會議選舉召集委員。

第三十四條 委員會召集

遇學生議會大會交付審查之議案或會員請願文書,各委員會召集委員應召開會議審議之。 經該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以書面記明討論之議案及理由,召集委員應於收到書面後五日內召集會議。

第三十五條 委員會備詢

各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學生會相關部會或其他相關人員列席做業務報告,並備詢或說明。 前項列席人員,學生會與校級會議學生代表應列席備詢,非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經學生議會同意得派其職務代理人代為出席。

第三十六條 委員會會議效力

各委員會會議須有各該委員會委員二分之一出席,方得開會。

第三十七條 委員會議案說明

各委員會審查議案之經過及決議,應以書面提報大會討論,並由決議時之會議主席或推定委員一人向大會說明。

第三十八條 委員會旁聽

議員得申請旁聽各委員會會議。 前項申請以向秘書處為之,秘書處不得拒絕,並應即通知該會議主席。

第三十九條 法規委員會

法規委員會執掌下列事項:

1.

審查本會法律、命令之制定事項。

2.

審查本會機關組織法制事項。

3.

關於本會法規彙編之確認事項。

第四十條 財政委員會

財政委員會執掌下列事項:

1.

審查預算、決算之議案。

2.

學生會經費稽核事項。

財政委員會應按月審查學生會當月各項預算執行情形,及學生會存簿存入領出之情形,財政委員會召集委員並應於學生議會大會中報告。

第四十一條 程序委員會組成

學生議會委員會數達五個以上時,應設程序委員會,由正副議長及各委員會召集委員組成,召集委員由議長兼任之。 程序委員會執掌下列事項:

1.

關於各種提案手續是否完備,內容是否符合學生議會職權之審定。

2.

關於議事日程議案之合併、分類及其次序之變更。

3.

關於學生議會大會所交與議事程序有關問題之處理。

第四十二條 紀律委員會組成

紀律委員會,由正副議長及各委員會召集委員組成,並按月輪值本會召集委員。 紀律委員會執掌下列事項:

1.

審議大會議決交付之懲戒案。

2.

審議大會主席依法移付之懲戒案。

3.

訂定請假準則並送大會備查。

4.

審議學生議員請假案、校級會議學生代表出席會議狀況。

5.

依個人無故缺席狀況,經決議後向大會提出懲戒案。

本會審議懲戒案件時本會委員關係其個人本身之議案應行迴避。

第四十三條 懲戒之申辯

學生議會大會議決懲戒案件時,當事人得提出書面或口頭申辯。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正副議長緊急情事之處理

學生議會成立後,若因故須成立校務委員會之情事,其校務委員會正副主席由正副議長分別擔任;若經補選後學生議會得成立時,校務委員會正副主席應即接任正副議長職務。

第四十五條 學生議會證書

學生議員於任期內,未受停權處分,且於任期內未因辭職、罷免、彈劾,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使喪失學生議員身分者,為學生議員證書受領資格者。 學生議員任內曾出任代理會長、學生議會議長、學生議會副議長、校級會議學生代表,應於其證書加註。 秘書處成員,凡未因懲戒、彈劾使其喪失秘書處成員身分者,享有聘書受領資格。 學生議員證書、秘書處聘書受領資格者,由秘書處登錄於本會之資訊系統。 秘書處應製作成實體中英文版證書,前項受領人亦得在第二會期第五次大會前十五日向秘書處申請作成實體證書並報大會備查。

第四十六條 施行日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