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立法依據

本細則依據淡江大學學生會(下稱本會)學生議會組織規則

第九條

訂定之。

第二條 秘書處組成

學生議會秘書長承議長之命,協助處理學生議會行政事項。 秘書處人員為十人以下時,置副秘書長一名,達十人時得置副秘書長二名;秘書若干名,由秘書長任免,受秘書長指揮及監督,辦理交付之事項,不得兼任本會其他職務。 秘書處人員名單應向議長報告之。

第三條 秘書長之代理

學生議會秘書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秘書長指定之副秘書長代理。

第四條 秘書之辭職

學生議會秘書長之辭職應以書面方式向議長為之,議長報告於大會後生效。秘書處副秘書長及秘書之辭職應以書面方式向秘書長為之,送達後生校。

第五條 秘書配置會議義務

學生議會秘書處應列席學生議會會議,秘書長應於各會議中配置秘書協助其事宜,無法列席者應敘明理由向秘書長請假。 學生議會秘書處各會議之配置秘書,分別承各該會議之命,處理各會議事務,各會議議事文件之收發,應報告該會議主席。

第六條 單位組成

學生議會秘書處下設議事組、行政組、法制研究組,各組置組長一人。

第七條 議事組職掌

議事組之職掌如下:

1.

開會通知之發放、議案文件之準備、會議文件之分發、議場事務之管理。

2.

議案之收發與登記,議事日程之編擬與排定。

3.

各項會議之錄音、錄影或辦理網路直播之事項。

4.

各項會議會議記錄之製作及公布。

5.

議會公報、議事錄之編印及發行。

6.

襄助各會議主席處理議場上之議事問題。

7.

編制學生議會於各會議之出缺席報告,並通報紀律委員會。

8.

其他有關議事之事項。

議事組得置議事員,經秘書長任免,協助會議議事之進行。 前項之議事員,應熟稔會議規範、議事規則,或曾參加過相關前述之議事培訓活動,具備其一定之知識,夙昭公信者。

第八條 行政組職掌

行政組之職掌如下:

1.

學生議會對外公共關係事務之事宜。

2.

對外資訊或新聞稿發布之事宜。

3.

學生議會資訊系統之建置、維護及管理事宜。

4.

一般文書之收發、管理。

5.

各式文件、表格、電子檔案之製作、備份、建檔與保存。

6.

關於學生議會預算編列、出納庶務事宜。

7.

關於印信典守事宜。

8.

學生議會辦公室之管理,資產之管理、購置及汰舊事宜。

9.

其他有關一般庶務之事項。

第九條 法制研究組職掌

法制研究組之職掌如下:

1.

關於本會立法資料之查存,及每一屆期修訂法規彙編並公布及編製印刷事宜。

2.

關於本會政策、法律案、預決算案及他校學生自治運作相關之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事宜。

3.

關於本校各項會議或政策,涉及校園內外重大議題而影響學生權益之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事宜。

第十條 培訓

學生議會秘書處應協助學生議會人員之培訓、傳承等事項之進行。

第十一條 移交

學生議會秘書長,應確實辦理移交。

第十二條 施行日

本細則由秘書長擬定,經議長核定後,報告於學生議會大會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