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立法依據

本細則依淡江大學學生會(下稱本會)學生議會組織規則

第二十五條

訂定之。

第二條 登記

旁聽者應持其學生證,親自於學生議會(下稱議會)會議向議會秘書處登記簽到,方得進入議場旁聽。

第三條 登記之申請

為保持會議議事秩序,登記之申請應以書面方式於會議開會三天前向議會秘書處為之,並應記載申請者之姓名、學號、系級、連絡電話、電子信箱,及其欲旁聽之會議與日期。 旁聽之核准,議會秘書處應於會議三日前為之,逾時未核准之情況視為核准。

第四條 禁止有影響議事之虞之物品

旁聽者不得攜帶武器、危險物品或其他有影響議事之虞之物品進入議場,違 反者不得入場旁聽;已入場者,會議主席或議會秘書處應勸導其離場,經勸導仍未離場時,會議主席得裁示會議延會或休會。

第五條 禁止妨礙議場秩序或議事進行之行為

旁聽者於會議進行中或中途休息時,均應保持肅靜,不得鼓掌、喧鬧或其他妨礙議場秩序或議事進行之行為。 違反前項者,會議主席或議會秘書處應勸導其離場,經勸導仍未離場時,會議主席得裁示會議延會或休會。

第六條 旁聽之禁止

旁聽者,不得於會議中要求發言。

第七條 認證

於單學期旁聽學生議會三次會議者,得向學生議會秘書處申請核發本校活動參與之社團認證。

第八條 施行日

本細則由議會議長提報議會大會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