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立法依據 106.

04.28第36屆學生議會大會通過全文13條

106.

05.14第22屆學生會會長公布

107.

09.13第38屆學生議會大會修正通過

107.

09.14淡學本字第10709140009號函公布

108.

06.30第38屆學生議會大會修正通過

108.

06.30淡學本字第10806300025號函公布

113.

06.17第43屆學生議會大會修正通過

113.

06.23淡學本字第11306230042號函公告

本規則依據「淡江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

第三十七條

訂定之。]

第二條 地位與範圍

淡江大學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學生評議會(以下簡稱評議會)為學生會之最高司法機關,其產生、組織、運作,悉按本法行之。評議委員得依本會之自治法規,獨立行使職權。 評議委員定各學院僅一名。即評議委員席次上限與淡江大學學院數同。 當現有評議委員數量高於席次上限四分之一時,評議會即成立並享有其所有職權。 當現有評議委員數量低於或等於席次上限四分之一時,評議會應暫時停止其職權,直至評議委員席次補足至超過上限四分之一,方得恢復其所有職權。 本條之規範,得溯及既往。

第三條 兼任禁止

評議委員不得兼任本會會本部、行政及立法機關之相關職務。

第四條 評議委員資格

評議委員因下列原因,喪失評議委員之資格:

1.

畢業或其他原因致本會會員資格喪失者。

2.

自行辭職。

3.

因健康或其他因素停止執行職務超過六個月者。

評議委員之辭職,應提出辭呈並具明理由,送達評議會主席後生效。評議委員因下列原因,不喪失評議委員之資格,但應停止執行職務:

1.

任期中休學者,自休學日起至復學日止。

2.

因健康或其他因素無法執行職務者,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評議委員停止執行職務,應經評議會議議決,併行公告。

第五條 職權及代理

評議會主席職權如下:

1.

評議會主席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評議會。

主席任期始於被推選出並上任之日,終於辭去評議會主席職位之日或評議委員資格消失之日。 代理主席任期始於代理之日,終於辭去評議會代理主席職位之日、評議委員資格消失之日或正任主席被推選出並上任之日。 主席或代理主席因故不能視事時,以資深者代理,資歷相同時以年長者代理。主席或代理主席出缺時,以資深者代理,資歷相同時以年長者代理,並於十 日內召開評議會議補選主席。 資歷之深淺以任命之先後順序定之。本條之規範,得溯及既往。

第六條 秘書處

評議會置秘書長一人,書記若干名,承主席之命,處理評議會庶務;書記之任免,由秘書長於其權責範圍內做成決定,經主席同意後生效。

1.

評議會一般行政及文書撰擬、收發建檔。

2.

評議會各項開庭內容之紀錄。

3.

財務之收支,預算編列關防、財產保管。

第七條 評議會議

評議會議由評議委員組成,議決下列事項:

1.

推選評議會主席。

2.

關於施政綱要及概算事項。

3.

關於評議會發布之行政命令。

4.

評議委員之懲戒、本會罷免及彈劾案件審議事項。

5.

其他重要事項。

評議會議由主席(或代理主席)主持,評議會秘書長應列席評議會議。評議會議之決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開會時,得邀請其他機關派員列席提供意見。 本條之規範,得溯及既往。

第八條 法庭種類

評議會分設以下法庭:

1.

解釋庭:審理本會章程及本會其他法規發生疑義之解釋。

2.

仲裁庭:仲裁本會會員涉公共事項之紛爭。

3.

行政庭:審理本會違反自治行為之行政訴訟。各庭審判長以評議會主席任之。

審判長得依審理案件需求,在開庭評議前召開程序庭,籌備開庭所需事項。

第九條 利益迴避原則

評議委員對職務上之行為,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評議委員因自身利害關係,致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其未迴避者,當事人亦得聲請其迴避。 評議委員對職務上所悉之秘密,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不得公開揭露。

第十條 評議委員之懲戒

評議委員違反章程所賦予之權責,得由一名以上之評議委員,向評議會提案懲戒。 評議會得衡其輕重,得為下列之懲戒處分:

1.

警告。

2.

撤職。

學生議員認為評議委員有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情節重大者,應由三分之一以上之學生議員連署,將彈劾案連同証據,移送評議會審議。 評議會為各項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十一條 審理原則

評議會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證據。 各案件書狀之收受,由評議會秘書處為之。評議會案件審理之程序另定之。

第十二條 裁決納入法規彙編原則

評議會所為各案件之裁決,應載於本會學生自治法規之彙編典籍。

第十三條 施行日

本規則自公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