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依據

本法依淡江大學學生會(下稱本會)組織章程第 四 十

4.

四十六條制訂之。本會預算之籌劃、編造、審議、成立及執行,依本法之規定。

第二條 預算目的、編製、執行原則

預算以提供本會於一定期間完成作業所需經費為目的。 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應以財務管理為基礎,遵守財務收支平衡原則,並保留一定的經費為下期業務執行所必須。

第三條 概算、預算案、法定預算

本會各機關依計畫初步估計之收支,稱概算。預算之未經立法程序者,稱預算案。 預算案經立法程序而公布者,稱法定預算。 在法定預算範圍內,由各機關依法分配實施之計畫,稱分配預算。

第四條 經費

稱經費者,謂依法定用途與條件得支用之金額。 經費按其得支用期間分下列三種:

1.

期間經費,以一預算執行期間為限。

2.

繼續經費,依設定之條件或期限,分期繼續支用。

3.

法定經費,依設定之條件,於法律存續期間按預算執行期支用。

法定經費之設定、變更或廢止,以法律為之。

第五條 會計年度

本會當屆屆次,為其預算年度名稱。預算年度,分為二期間。 本會預算,每一預算執行期各辦理一次:

1.

第一預算執行期:每年七月一日開始,至翌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2.

第二預算執行期:每年二月一日開始,至該年六月三十日止。

第六條 期入、期出

稱期入者,指預算執行期之一切收入,及前預算執行期之結餘。 稱期出者,指預算執行期之一切支出,及前預算執行期之結欠。

第七條 期入、期出預算之種類

期入預算分為經常收入及非經常收入:

1.

經常收入:當屆向會員收取之會費,及前預算執行期之結餘。

2.

非經常收入:非屬前款收入者。

期出預算,按其支出性質分為資本支出、庶務支出、經常支出:

1.

資本支出:增置、擴充及改良資產且其使用期限長達一年以上者。

2.

庶務支出:本會各機關會議資料、會費繳納單據及檔案之影印或製成

費用。

3.

經常支出:非屬前二款支出者。

第八條 期入、期出之期間劃分

期入之預算執行期間劃分如下:

1.

期入科目有明定所屬時期者,歸入該時期所屬之期間。

2.

期入科目未明定所屬時期,而定有繳納期限者,歸入繳納期開始日所屬之期間。

3.

期入科目未明定所屬時期及繳納期限者,歸入該收取權利發生日所屬之期間。

期出之預算執行期間劃分如下:

1.

期出科目有明定所屬時期者,歸入該時期所屬之期間。

2.

期出科目未明定所屬時期,而定有支付期限者,歸入支付期開始日所屬之期間。

3.

期出科目未明定所屬時期及支付期限者,歸入該支付義務發生日所屬之期間。

第九條 預算種類

預算分下列各種:

1.

總預算:每一預算執行期之期入、期出總額所彙整之預算。

2.

機關預算:各行政部門、學生議會及學生評議會之個別預算。

3.

單位預算:各機關預算內,其所屬單位之預算或各預算。

4.

單位預算之分預算:為單位預算內所編之各預算。未依法設置之單位,不得編列預算。

第十條 預算科目名稱

預算科目名稱,應顯示其作業之性質。 期入及期出預算科目之名稱及其分類,由財政部以細則定之。法定預算之科目,依預算案提出時之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預備金

預算應設下列之預備金:

1.

第一預備金設於機關預算中,其數額不得多於機關預算支出總額百分之五。

2.

第二預備金設於總預算中,其數額由會長視財務情況決定之,以不超過總預算總額百分之五為原則。

學生議會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及金額,不得動支預備金,但法定經費或經學生議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十二條 聯外活動、會外單位

本法所稱之聯外活動,謂本會與會外單位聯合舉辦之活動。前項會外單位,為非隸屬本會之其他組織。

第十三條 補助款

學校經費補助款,應編入預算內,並加底線及註明之。 學生議會於審議時將不予刪減其科目款項,其收入與支用均應於其執行完畢後送學生議會備查。

第十四條 總預算之彙編

總預算期入、期出應以各機關預算之期入、期出總額應編入部分,彙整編成之。 本會總預算之編列,應分行政、立法、司法三類,其下分款、款下分科、科下分目、目下分節;機關預算及第二預備金以款定之,單位預算及第一預備金以科定之,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目定之,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仍有細項者以節定之。

第十五條 預算外處分禁止

本會不得於法定預算範圍之外,支用本會會款、處分本會資產或以本會財產為投資之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之支出,本會應依民法無因管理或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返還。本會不得對外舉借債務,學生議會亦不得討論或決議舉債相關事宜。

第二章 預算之編列
第十六條 會長施政方針之報告

本會會長應於就任後擬定施政方針,並於學生議會每會期首次定期大會中報告。 工作項目新增或變更時,亦向學生議會報告。

第十七條 行政部門概算之擬定

各行政部門遵照施政方針,擬定各部之行政計畫與期入、期出概算,呈會長核可後,送交財政部。 前項行政計畫,其新擬或變更部分為跨預算執行期者,應附具全部計畫。獨立行政部門應獨立編列其概算,不經會長核可逕送財政部。

第十八條 學生議會概算之擬定

學生議會之概算由學生議會秘書長擬具,經議長核可,送交財政部。

第十九條 學生評議會概算之擬定

學生評議會之概算由學生評議會秘書長擬具,經學生評議會主席核可,送交財政部。

第二十條 概算之彙核

財政部就各單位所提之概算,得加註意見,彙整編入本會總預算書。

第二十一條 概算核定期限

各機關概算之擬編、轉送及核定期限,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財政部以細則定之。

第二十二條 繼續經費之編製

繼續經費預算之編製,應列明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預算執行期之分配額,依各預算執行期之分配額,編列各該預算執行期預算。

第二十三條 預算案之提出

財政部應將各機關期出及期入之概算,彙整編成總預算書,加具說明,送學生議會審議。 預算案提出之期限,由財政委員會決議行之,延長時亦同。 總預算書一經提出,財政部不得撤回或修正其款項及金額。

第二十四條 估價單

各概算欲採購之資產達一定數額者,依下列規定出具估價單,與其採購選擇標準及說明:

1.

單價達二百元者出具一張估價單。

2.

單價達五百元者出具二張估價單。

3.

單價達一千元者出具三張估價單。

第二十五條 參考資料

本會總預算書應附下列參考資料:

1.

會長擬定之施政方針。

2.

各行政計畫之企劃書。

3.

各行政計畫對外所合意之相關契約。

4.

行政計畫之成本效益評估。

5.

估價單影本或評估標準。

6.

前屆同一預算執行期之法定預算書、法定決算書。

7.

前預算執行期之法定決算書。

8.

本會資產清冊。

9.

本會專用帳戶之存簿影本。

前項第三款之支出,得經財政委員會同意後先行領款支付。

第三章 預算之審議
第二十六條 一讀程序略過

學生議會秘書處收受總預算書後,應即送財政委員會審議,視為完成一讀程序,不受本會學生議會職權行使辦法

第六條

第十三條

之限制。 但於二讀前經全體學生議員三分之一連署,仍應經一讀審議通過,預算案方得繼續審議。

第二十七條 財政委員會之審查

財政委員會應於收受預算案後十五日內審核完畢,並將預算案提出於學生議會大會。 財政委員會審核預算時,如有修正之主張,應立即通知原編列預算之單位限期答辯;逾期不答辯者,視為同意修正;於必要時,亦得通知相關人員列席備詢或提供資料。 財政委員會審查時,最高得以款為單位進行表決;預算經審定後,以副本分送本會會長與財政部部長及各機關。

第二十八條 大會之審議

學生議會對總預算書中有關預算之執行、行政計畫之實施和效能、及期入期出之編製等事項,予以審議。 學生議會審議時,會長、財政部部長應答覆質詢,並提供資料;對原編列預算之單位,於必要時,亦得通知其列席備詢或提供資料。預算案於二讀時,最高得以款為單位進行表決。

第二十九條 預算案之審議原則

預算案之審議,以注重預算餘絀、計畫績效、優先順序、下期保留經費為原則。 前項經費之保留,由當屆學生會向下屆學生會為之,其應足供下預算執行期之選舉支出及庶務支出,並不得少於經常收入百分之十五。

第三十條 法定預算之附加條件或期限

法定預算附加條件或期限者從其所定。 前項條件與期限,應與預算審議相關且得客觀確定,並同預算案經三讀程序後,方生效力。但該條件或期限為法律所不許者,不在此限。 學生議會就預算案所為之附帶決議,應由各該單位參照辦理。

第三十一條 預算案公布

預算案經學生議會審議通過後五日內由會長公布後生效;會長未於五日內公布時,由學生議會秘書處公布後生效。 財政部應製成法定預算書,分送本會各機關,及本會校方輔導單位備查。本會應以下列方式,適當公布法定預算書:

1.

張貼於本會行政及立法機關辦公室門口。

2.

公布於本會行政及立法機關之官方網站。

3.

本會之公告欄。

第三十二條 預算公布前處分

預算案於會長公布前,當預算執行期間只得為庶務支出或選舉支出;期入部分依實際發生數,覈實收入。 前項之收支,應包含於預算案中,經三讀通過後,溯及生效。

第四章 預算之執行第三十三條 (法定預算內經費之禁止流用)本會應依法定預算執行經費,及其提領事宜。
第三十四條 經費提領程序

經費之提領應填寫經費提款單,並檢附各類憑證,經會長、財政部部長、學生議會議長、財政委員會召集委員、提領人及其單位首長簽名後,署名提領單位、提領人姓名、提領之預算科目及提領時 間,方得執行經費提領作業。會長、財政部部長、學生議會議長、財政委員會召集委員及提領人之單位首長應確認提款單與相關憑證內容,如符合法定預算且無不法情事,應於提款單上簽名並不得拒絕。 提領現金時,由會長於郵政存簿儲金提款單用印,由財政部部長及財政委員會召集委員或二者之代理人分別攜帶經用印之郵政存簿儲金提款單及本會郵 政儲金簿,赴郵局臨櫃提款。 前項之代理人,財政部部長之代理人以財政部出納人員為限,財政委員會召集委員之代理人以財政委員會委員或學生議會秘書處人員為限。 提款後應即於經費提款單附上存簿影本,並將提款單正本送至學生議會備查。 財政部部長應向學生議會報告經費提領狀況及明細。經費提款單之書表格式,由財政部定之。

第三十五條 聯外活動之監督

聯外活動應有向財政委員會、學生議會大會報告之責。 活動籌備期間,其各式會議記錄、合作備忘錄應送至財政委員會及學生議會大會備查;於必要時,學生議會得通知相關人員列席備詢或提供資料。

第三十六條 聯外活動之契約

聯外活動,應簽訂書面契約,記錄契約相關單位或當事人、標的及契約所生之權利義務,並有會長簽名及本會會章蓋印,於簽訂後由該單位管理,並送學生議會備查。

第三十七條 重大契約先行程序

聯外活動之契約所涉標的達新台幣參萬元者,應經財政委員會同意後方得簽訂;未經同意者,簽訂不生效力。 應業務需要而反覆簽訂之定型化契約,得經財政委員會同意免經本條程序,但其同意效力僅存續於當會期。

第三十八條 會外單位之支付

本會對外契約、廠商款、講座講師費等對會外單位人士之支付,應由本會以直接轉帳方式支付。 前項受校方補助而由校方支付者,不得提領。

第三十九條 第一預備金之動支

執行法定預算如遇經費不足時,得依下列規定支用第一預備金:

1.

各行政部門由其首長呈會長核可。

2.

學生議會各單位由學生議會秘書長呈議長核可。

3.

學生評議會各單位由學生評議會秘書長呈學生評議會主席核可。

各單位動支第一預備金後,應即送支用情況於財政委員會及學生議會大會備查。

第四十條 第二預備金之動支

本會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經會長核可動支第二預備金及其歸屬科目金額之調整,事後由財政部編具動支數額表,送請學生議會審議:

1.

原列計畫費用因事實需要奉准修訂致原列經費不敷時。

2.

原列計畫費用因增加業務量致增加經費時。

3.

因應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

第四十一條 預算執行之調查

學生議會對於各單位執行預算之情形,得視事實需要,隨時向相關單位索取資料,調查對待給付之實際狀況,並得要求下列人員報告:

1.

預算執行單位。

2.

物品或勞務之提供者。

3.

管理本會經費或財產者。

4.

其他最終領取經費之人或受益者。

會長、財政部部長亦得對行政部門行使本條之調查措施。本會各單位受調查者,應於五日內予以回覆。

第四十二條 期入應收款與期出應付款

預算執行期結束後,本會各機關尚未收得之收入,應即轉入下一預算執行期列為上一預算執行期期入應收款;其經費未經使用者,應即停止使用。 已發生而尚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部分,轉入下一預算執行期列為上一預算執行期期出應付款。 預算執行期結束後,其結餘應列入下一預算執行期期入。

第四十三條 誤付、透付之處理

誤付及透付,在預算執行期後繳還者,視為結餘,應轉入下一預算執行期之期入。

第四十四條 繼續經費按期間分配額之轉入支用

繼續經費之按期間分配額,在預算執行期結束後,未經使用部分,得轉入下一預算執行期支用之。

第五章 追加、補提預算
第四十五條 追加預算事由

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得提出追加期出預算:

1.

依法增加業務致增加經費時。

2.

依法增設新單位時。

3.

所辦業務因重大變故致經費超過法定預算時。

4.

其他依法明文應補列追加預算者。

前項各款追加期出預算之經費,應由財務部籌劃財源平衡之。

第四十六條 追減預算事由

法定期入有特別短收之情勢,應由財政部籌劃抵補,並由會長提出追減期出預算調整之。

第四十七條 追加、追減預算準用

追加、追減預算之編列、審議、及執行,準用本法關於預算之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期出、期入之增減應指明彌補資金來源

學生議員所提法律案大幅增加期出或減少期入者,應先徵詢行政部門之意見,指明彌補資金之來源;必要時,並應同時提案修正其他法律。

第四十九條 違法之處理

凡本會會員違反本法相關規定,致使本會遭受財務損失者,會長應責成財政部部長檢具必要之相關資料及證據,於該會員之會員身份終止前,要求其返還,同時將相關證據送交學生議會及校方輔導單位。 前項會員對本會決定不服者,應自決定到達之次日起五日內,向學生評議會聲請行政訴訟。 凡致使本會遭受財務損失者,本會會長應向我國司法檢察有關機關,對其提出必要之法律行為,以維護本會利益。

第五十條 預算書表格式

預算書表格式應具下列的欄位:

1.

各機關單位名稱。

2.

預算科目。

3.

預算金額。

4.

財政部備註說明。

5.

百分比。

6.

財政委員會審查意見。

7.

議會大會審議結果。

除前項應有欄位外,預算書之格式由財政部定之。

第五十一條 法定預算書之查存

本法

第三十一條

之法定預算書,應存放至少三年。

第五十二條 施行日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