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依據

本準則依淡江大學學生會(下稱本會)學生議會組織規則

第二十六條

訂定之。

第二條 適用範圍

學生議會大會(下稱大會)及其他學生議會會議之議事,除本會組織章程,學生議會組織規則、學生議會職權行使辦法另有規定外,依本準則行之。 本準則未盡之處,得準用內政部公布之會議規範。

第三條 會議應簽到

學生議會各項會議出席、列席、旁聽者,均應署名於簽到單。

第四條 秘書處應列席會議

學生議會秘書長應列席大會,秘書長因故不能列席時,由副秘書長列席或指派秘書一人代為列席。 學生議會秘書處應於學生議會各會議中配置秘書協助其事宜,若因重大情事致使秘書處無法協助時,會議主席應指派一名出席議員協助會議紀錄。

第五條 開會之宣布

達法定開會時間,學生議會秘書長清點人數並向主席報告後,主席應宣布開會。 若未達法定開會人數,主席得至多延長兩次,若延長兩次仍未達法定開會人數,主席應宣告延會。

第六條 會議之開始

已達法定開會時間、人數,主席應就下列事項進行宣告:

1.

會議開始時間。

2.

出席人數。

3.

敲議事槌乙下,會議開始。

第七條 會議之程序

會議應依下列程序依序進行:

1.

宣布開會

2.

認可議程

3.

報告事項

(1)

主席報告

(2)

校級會議學生代表報告 (三) 行政中心報告與質詢 (四) 學生議會各委員會報告

4.

提案討論

5.

臨時動議

6.

主席結論

7.

宣布散會

第八條 議程之變更

學生議會秘書長應宣讀會議議程全文,讀畢後,主席應詢問出席議員有無異議,如無異議,即為認可;如有出席議員提議變更,得經出席議員過半數同意後變更之。但經程序委員會認可之議程,不須經此階段。 經認可或表決之議程再行變更,須經出席議員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之連署或附議,並有出席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變更。

第九條 議程優先處理事項

覆議案、彈劾案、人事任命案、學生議員懲戒案、不信任案,應依序列於認可議程後優先處理事項,不得變更。

第十條 主席報告事項

主席報告,得依報告事件情節重大與否先行提出會務報告,並就前次會議紀錄進行更正與確認。

第二章 提案
第十一條 提案之方式

議案之提出,應以書面方式向秘書處為之,如係法律案,應附具條文及立法理由。 臨時動議或亟待解決事項得於會議中以口頭方式提出。經否決之議案,除另有規定外該會期內不得再行提出。

第十二條 提案應經連署、附議或簽署

議員提出之法律案及對於本會重要政策不贊同請予變更之提案,應有出席議員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之連署或附議;其他提案,除另有規定者外,應有其他學生議員一人以上之連署或附議。 本會機關所提之法律案,應經其首長簽署,並有學生議員兩人以上之連署或附議。 委員會提案,經其決議後逕以該召集委員名義提出,不受第一項之限制。

第十三條 臨時提案

臨時提案,應於當日議程討論截止後宣告散會前提出之。 已成立之臨時提案,如未具書面者,應由秘書處紀錄案由及理由,送提案人及附議人連署。 前項提案討論時間,由主席徵得出席議員同意決定之。

第十四條 請願文書

會員請願文書,經審查得成為議案後,其審議程序,適用本準則之規定。

第十五條 提案之時限

議案至遲應於開會前三日提出,逾時不予列入議程。 逾時提出之議案,除另有規定外,仍得於臨時動議提出。

第十六條 提案之形式審查

秘書處收受提案後,應轉交議長處理下列事項:

1.

審定提案程序及內容是否合法。

2.

議案之合併、分開及其次序之變更。

第十七條 議案撤回

議案經主席宣付討論後,提案人欲撤回須由主席徵詢出席學生議員無異議後行之。 議案經修正者,不得撤回。

第三章 議事日程
第十八條 議程之編擬

議事日程應按每會期開會次數,依次分別編製,分列本準則

第七條

規定之事項,並附具各議案之提案文書、報告文件及關係文書。 議事日程由秘書處編擬,經議長或程序委員會審定後,至遲應於開會前三日寄發並公布之。 由本會機關或議員所提出之法律案,於付審查前,應先列入報告事項。 經委員會審查報請大會不予審議之議案,應列入報告事項。但有經出席議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或附議,並經表決通過者,應改列討論事項。

第十九條 提案之合併

學生議會大會審議之提案,性質相同者,得合併討論。

第二十條 議案續行

議事日程所定議案未能開議,或開議而未能完結者,應編入下次議事日程。

第四章 開會
第二十一條 預備會議之舉行

學生議會預備會議,依下列程序進行之:

1.

會議開始。

2.

召集人報告。

3.

議長選舉:

(1)

候選人自薦與提名。

(2)

候選人政見發表與提問。 (三) 無記名投票。

(4)

開票、宣布選舉結果。 (五) 新任議長當選宣誓。

(6)

召集人交付會議召集人地位予新任議長。

4.

副議長選舉:

(1)

候選人自薦與提名。

(2)

候選人政見發表與提問。 (三) 無記名投票。

(4)

開票、宣布選舉結果。 (五) 新任副議長當選宣誓。

5.

議長、副議長交接儀式。

6.

議員登記並確認各委員會名單、選舉各委員會召集委員。

7.

選定該屆首次定期大會日期。

8.

自由發言。

9.

宣布散會。

第二十二條 定期大會之安排

學生議會定期大會應於常會中每月召開一次,並於每一次會期之首次大會議決排定週次;必要時經大會議決,得增減會次。

第二十三條 開會通知之編擬

開會通知應按每會期開會次數,依次分別編製。 開會通知應記載會議會次、會議日期、開始時間及地點、開會事由、召集人、應與會人員及提案截止日期。

第二十四條 開會通知之發布

開會通知由秘書處編擬,經議長審定後,至遲於開會前七日寄發並公布之。 開會通知未能於開會前七日寄發並公布者,該次會議之決議應提報下次會議追認,若遭否決則其決議無效。

第二十五條 會議請假

議員不克出席會議,應向秘書處請假並說明事由,因緊急情況而無法請假者,應出具理由,以書面方式向秘書處及紀律委員會交付說明。 秘書處經學生議員請假後,應將其註記為請假,無故缺席者應將其註記為缺席。 秘書處應將會議出缺席情形送交紀律委員會,並刊載於會議記錄公布之。

第二十六條 主席裁示及異議程序

會議進行中,主席得自為提出並裁決休息動議、分開動議或討論方式動議;出席議員提出動議時,主席應依本準則處理之。 不服主席裁定者,得經出席議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或附議提出申訴動議。申訴動議之表決可否同數時,維持主席之裁定。 經出席議員表決認可之主席裁定,其後不得再提出異議。

第二十七條 散會

議事日程所列之議案議畢,或散會時間已屆,除有臨時動議外,主席即宣告散會。 會議進行中,出席議員得提出散會之動議,經出席議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或附議,不經討論,由主席逕付表決。

第二十八條 額數問題

出席議員先行退席者,不影響會議之進行。 會議進行中,出席議員對於在場人數提出疑問,主席應即催促暫時離席之議員回座,並清點在場人數,若經清點不足法定人數時,主席應即宣布散會或改開談話會。 談話會中如已足法定人數,主席應清點人數後繼續正式開會程序。

第二十九條 延會

散會時間已屆而議事未畢,主席得徵詢出席議員同意,酌定延長時間。

第五章 討論
第三十條 討論事項

主席於宣告進行討論事項後,即照議事日程所列議案次序逐案提付討論。

第三十一條 發言要式

學生議員、列席人員發言,應舉手並高呼「主席」,待主席示意同意後,始得發言。 議員發言時,應報告其選舉區、姓名,並說明其發言性質;遇二人以上同時請求時,由主席定其發言之先後,主席得就議員請求發言之先後,宣布發言次序名單。

第三十二條 發言順序原則

主席應以下列原則綜合考慮發言之優先順序:

1.

原提案人優先。

2.

學生議員優先。

3.

尚未發言者優先。

4.

發言次數較少者優先。

5.

座位距離主席較遠者優先。

6.

女士優先。

第三十三條 發言次數

除下列情形外,每一議員就同一議題之發言,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十五分鐘:

1.

原提案人說明提案要旨。

2.

說明審查報告之要旨。

3.

出席代表均已輪流講畢。

4.

經主席許可,必要時主席應詢問在場議員有無異議。

但取得主席許可者,以許可之時間為限,超過限度者,主席得終止其發言。

第三十四條 秩序

會議與會人員有維護議場秩序之責,發言者應切合在場秩序,否則主席得制止之。 任意發言,或發言內容不得體,經主席勸告或制止而不聽者,主席得移送紀律委員會懲戒之,或為其他處置。

第三十五條 主席回避

主席欲發表特定立場之言論,應暫離主席之位並指定一出席議員暫代之。 前項之情形,主席應聲明時間以及暫代人之姓名及其選舉區,暫代人暫代主席地位時亦應聲明時間及其姓名及選舉區;暫代人返還主席地位以相同方式行之。 主席暫代之情事應刊載於會議紀錄。

第三十六條 停止討論

主席對於議案之討論,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徵得出席議員同意後 裁定停止討論。 出席議員亦得經其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或附議,提出停止討論之動議,並不經討論,由主席逕付表決,經參與表決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通過。

第六章 表決
第三十七條 表決時機

討論終結或停止討論之議案,主席應即提付表決。

第三十八條 表決結果

表決,除另有規定者,以出席議員過半數為結論;未參與表決者,為棄權。

第三十九條 表決方式

表決方式由主席就下列方式擇一裁定:

1.

無異議表決。

2.

口頭表決。

3.

舉手表決。

4.

起立表決。

5.

表決器表決。

6.

網路表決。

7.

投票表決。

8.

點名表決。

前項第一款所列方式應重覆詢問三次,每次詢問至少間隔五秒,皆無異議方為通過,若有異議則採其他方式。 人事相關議案之表決,應以無記名為之。

第四十條 表決方式

表決,應就可否兩方依次行之。 以口頭方式表決,不能得到結果時,主席應裁定改用其他方式表決。 以舉手、起立、表決器或網路方法表決,可否兩方均不過半數時,應重行表決;重行表決時,以多數為可決。 以投票或點名方法表決,可否兩方均不過半數時,本案不通過。

第四十一條 網路表決程序

網路表決,應經出席議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或附議,並經表決多數贊成時, 即應採用。 採用後,主席應裁示表決之開放投票時間,時長及含全體議員之網路位置。 此方式應視全體議員為出席並參與投票,逾期投票者應不予採計。 非經大會決議授權以網路表決之決議者,其決議應於下一最近之大會追認,經追認未過者其決議無效。

第四十二條 點名表決程序

點名表決,經出席議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或附議,並經表決多數贊成時,即應採用。 採用後表決時,由秘書逐一念出出席議員名字,出席議員並應高喊「贊成」、 「反對」或「棄權」;若秘書點名兩次後而議員無回應時,應紀錄為「棄權」。 前項之表決結果,應刊載於會議記錄。

第四十三條 重行表決

出席議員對於表決結果提出異議時,經主席裁定得重行表決,但以一次為限。用表決器或點名方法表決,非有足以明顯影響表決結果之重大瑕疵者,不得 要求重付表決。

第四十四條 修正動議之表決方式

修正動議討論終結,應先提付表決;表決得可決時,次序在後之同一事項修正動議,無須再討論及表決。

第四十五條 修正動議之表決方式

修正動議提付表決時,應連同未修正部份合併宣讀;修正部份可決後,仍應連同未修正部分付表決。

第四十六條 表決時動議之禁止

主席宣告提付表決後,出席議員不得提出其他動議。但與表決有關之程序問題,不在此限。

第四十七條 表決結果之公告

表決之結果,主席應當場報告,並記錄之。

第七章 復議
第四十八條 表決之復議

議案經表決通過或否決後,如因情勢變遷或有新資料發現而認為原決議案確有重加研討之必要時提出,並應具備下列各款要件:

1.

證明動議人確為原案議決時之出席議員,而未曾發言反對原決議案者;如原案議決時,係用點名表決,並應證明為贊成原決議案者。

2.

具有與原決議案相反之理由。

3.

經出席議員三分之一以上之連署或附議。

第四十九條 復議之時限

復議動議,應於原案表決後下次大會散會前提出之。 但討論之時間,由主席徵得出席議員同意後決定之。

第五十條 復議之討論

復議動議之討論,僅需對原決議案有無復議之必要發言,其正反兩方之發言,各不得超過兩人。

第五十一條 法律、預決算案之復議

對於法律案、預決算案部分或全案之復議,得於二讀或三讀後,依前兩條之規定行之。

第五十二條 復議之禁止

復議動議經表決後,不得再為複議之動議。

第八章 會議紀錄
第五十三條 會議記錄之要式

會議記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1.

會期、會次及其年、月、日、時。

2.

會議地點。

3.

出席者之姓名、選舉區。

4.

請假者之姓名、選舉區。

5.

缺席者之姓名、選舉區。

6.

列席者之姓名、系級、職別或身分。

7.

主席、紀錄者之姓名。

8.

會議綱要。

9.

討論事項,其表決結果;若為記名需詳述。

10.

其他必要事項。

第五十四條 會議記錄之更正

每次會議之會議記錄,於下次會議時由秘書長宣讀,每會期最後一次會議之會議記錄,於散會前宣讀。 前項會議記錄,如出席議員有認為錯誤、遺漏時,應向主席提出,並由主席逕行更正之。

第五十五條 會議記錄之公布寄發

會議記錄應送全體與會人員,除認為秘密事項外,於會議結束兩周內公布之。如遇重大事故或七日內另有大會,可延後或將兩次大會合併公布。

第五十六條 議事錄之公布寄發

若大會未辦理錄影或網路直播者,會議中出席議員及列席人員之發言,應由秘書處做成速記逐字之議事錄,並於會議結束後三十日內送全體與會人員及公布之。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委員會之準用

委員會會議由其召集委員召開,其議事之進行,準用本準則各項規定。委員會會議開會通知及議程,由秘書處編擬,並經該召集委員審定之。委員會之討論,得不適用本準則

第三十三條

。 出席委員對於該委員會決議不同意者,得聲明保留在大會之發言權。 但出席而未聲明保留在大會發言權之委員,不得在大會中提出與委員會決議不同之意見。

第五十八條 臨時委員會之設置

對於議案未能有共識,認知不全,或有委付他人執行之必要者,得行付委動議,經一人以上附議,進行該付委動議之討論。 付委動議如應籌設臨時委員會者,應由動議人說明如下要件:

1.

委員會名稱。

2.

委員會人數。

3.

委員會召集委員產生方式。

4.

委員產生方式。

5.

授權處理範圍

6.

處理時限。

前項各款均得以修正動議修正之。 付委動議之議案得交付學生議會之各委員會。 付委動議應經表決,決議通過者,大會應即暫停處理該議案。

第五十九條 施行日

本準則由議長訂定,經學生議會大會議決通過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