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適用範圍

稱公文者,謂本會處理公務之各項文書,本會發文依本條例施行,否則為無 效文件。

第二條 公文種類

本條例之公文類別如下:

1.

令:公布法律、人事任免、人事獎懲之使用。

2.

函:各機關間公文往復,或學生與機關間之申請與答覆時 用之。

3.

報告:對學校單位間之陳請或報告時用之。

4.

公告:各機關對學生有所宣布時用之。

5.

其他公文依用途及需求,另行定義。

前項各款之公文,必要時得以電傳文件、傳真或其他電子文件行之。

第三條 公文發送及收受單位

本會公文發送及收受,由各機關秘書處為之。

第四條 公文字號

本會會長及各機關單位發文字號如下:

1.

學生會會長為淡學會字。

2.

學生會行政中心為淡學行字。

3.

選舉委員會為淡學選字。

4.

學生會財政部為淡學財字。

5.

學生會總務部為淡學總字。

6.

學生會學生權益及福利部為淡學權字。

7.

學生會公關部為淡學公字。

8.

學生會活動部為淡學活字。

9.

學生議會為淡學議字。

10.

學生議會程序委員會為淡學議程字。

1.

學生議會紀律委員會為淡學議紀字。

2.

學生議會法規委員會為淡學議法字。

3.

學生會會財政委員會為淡學議財字。

4.

學生評議會為淡學評字

第五條 日期及順序之記載

本會發文字號之後加十一位阿拉伯數字,發文編號前七位數為檔案發出之民 國年月日,後四位數字為該機關秘書處發文之順序。

第六條 公文之蓋印或簽署

公文之令及公告,應蓋用該機關之印信及機關或單位首長之署名;其餘之公 文,應有其機關或單位首長之署名。 會議之通知及記錄,得不具蓋印或首長之簽署。 機關單位首長不能視事或出缺時,由其職務代理人行之,附署其首長職銜,並加註代理二字。 以本會名義之聲明,應具學生會會章、學生議會及學生評議會之關防印信,及會長之署名。

第七條 未列單位之字號

本會政策部門、學生議會臨時委員會及其他未列於本條例之單位,應由該機 關另定字號,並由該機關秘書處通報學生議會備查。

第八條 施行日

本條例自公布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