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公文者,謂本會處理公務之各項文書,本會發文依本條例施行,否則為無 效文件。
+稱公文者,謂本會處理公務之各項文書,本會發文依本條例施行,否則為無 效文件。
+本條例之公文類別如下:
+令:公布法律、人事任免、人事獎懲之使用。
+函:各機關間公文往復,或學生與機關間之申請與答覆時 用之。
+報告:對學校單位間之陳請或報告時用之。
+公告:各機關對學生有所宣布時用之。
+其他公文依用途及需求,另行定義。
+前項各款之公文,必要時得以電傳文件、傳真或其他電子文件行之。
+本會公文發送及收受,由各機關秘書處為之。
+本會會長及各機關單位發文字號如下:
+學生會會長為淡學會字。
+學生會行政中心為淡學行字。
+選舉委員會為淡學選字。
+學生會財政部為淡學財字。
+學生會總務部為淡學總字。
+學生會學生權益及福利部為淡學權字。
+學生會公關部為淡學公字。
+學生會活動部為淡學活字。
+學生議會為淡學議字。
+學生議會程序委員會為淡學議程字。
+十
+學生議會紀律委員會為淡學議紀字。
+十
+學生議會法規委員會為淡學議法字。
+十
+學生會會財政委員會為淡學議財字。
+十
+學生評議會為淡學評字
+本會發文字號之後加十一位阿拉伯數字,發文編號前七位數為檔案發出之民 國年月日,後四位數字為該機關秘書處發文之順序。
+公文之令及公告,應蓋用該機關之印信及機關或單位首長之署名;其餘之公 文,應有其機關或單位首長之署名。 會議之通知及記錄,得不具蓋印或首長之簽署。 機關單位首長不能視事或出缺時,由其職務代理人行之,附署其首長職銜,並加註代理二字。 以本會名義之聲明,應具學生會會章、學生議會及學生評議會之關防印信,及會長之署名。
+本會政策部門、學生議會臨時委員會及其他未列於本條例之單位,應由該機 關另定字號,並由該機關秘書處通報學生議會備查。
+本條例自公布後施行。
+本辦法依據「淡江大學學生會評議會組織規則」
+訂定之。
+評議委員有下列各款事由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評議委員或其配偶,曾為配偶為該爭訟事件當事人者。
+評議委員為該爭訟事件當事人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
+評議委員或其配偶,曾為配偶就該爭訟事件與當事人為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
+評議委員現為或曾為該爭訟事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家屬者。
+評議委員於該爭訟事件,現為或曾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者。
+評議委員於該爭訟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者。
+評議委員曾參與該爭訟事件之前審裁判者。
+遇有下列各款情形,當事人得聲請評議委員迴避:
+評議委員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評議委員有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聲請評議委員迴避,應附具體理由,向評議會為之。被聲請迴避之評議委員,對於該聲請得提出意見書。 評議委員迴避之聲請,以評議委員三人以上合議裁定之,被聲請迴避之評議委員,不得參與。 因評議委員人數不足而無法為前項裁定時,由主席裁定之;主席為被聲請迴避者,以資深者代理,資歷相同時以年長者代理。 於解釋案件中,迴避由解釋庭裁定之。
+評議委員、法庭對審理之案件,有調閱、搜索或扣押本會各機關組織相關資料權利,各級單位不得拒絕。
+當事人於行政訴訟案件,謂原告、被告及參加人;於仲裁案件,謂聲請人與相對人;於解釋案件,謂聲請人;彈劾案件,為被付彈劾人。 當事人得以書狀或當庭口頭委任本校學生為代理人,代理進行程序。書狀通知應以電子郵件通知為之。
+凡本校之學生有當事人能力及程序能力。 凡本校之學生團體設有代表人者,有當事人能力及程序能力。
+解釋案件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聲請人之姓名。
+聲請解釋之目的。
+疑義或爭議之事實及涉及之法規條文。
+聲請解釋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立場與見解。
+關係文件之名稱及件數。
+仲裁案件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項:
+聲請人之團體名稱,及其代表姓名、系所、電子郵件信箱。
+相對人之團體名稱,及其代表姓名、系所、電子郵件信箱。
+聲請人與相對人合意仲裁之說明或文書。
+請求之標的物或聲明。
+事實與理由之陳述。
+供證明之證據。
+附屬文件及件數。
+法庭。
+年、月、日。
+當事人之簽名或蓋章。
+行政訴訟案件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項:
+當事人之姓名、系所、電子郵件信箱,當事人為團體者,其名稱及代
+表人之姓名、系所、電子郵件信箱。
+有代表人、訴訟代理人、被告或相對人者,其姓名、系所及電子郵件信箱。
+請求之標的物或聲明。
+事實與理由之陳述。
+供證明之證據。
+附屬文件及件數。
+法庭。
+年、月、日。
+當事人之簽名或蓋章。
+彈劾案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提案代表人之姓名、系所、電子郵件信箱。
+被付彈劾人姓名、系所及電子郵件信箱。
+彈劾事實與理由之陳述。
+供證明之證據。
+附屬文件及件數。
+法庭。
+年、月、日。
+當事人之簽名或蓋章。
+國家法律之準用本辦法未盡之處,於行政訴訟案件準用行政訴訟法;於仲裁案件準用仲裁法;於解釋案件準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關於法庭之開閉及秩序、法院之用語、裁判之評議、判斷,準用法院組織法。
+下列之情形,得聲請解釋章程:
+本會各機關或組織行使職權,於適用章程時產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章程之爭議,或適用法規發生有牴觸章程之疑義者。
+本會會員於其章程上所述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對於不法侵害所適用的法規發生有抵觸章程之疑義者。
+學生議員現有總額六分之一以上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章程發生疑義,或適用法規發生有牴觸章程之疑義。
+前項第二款之聲請,於行政訴訟繫屬中,如確信有牴觸規程之疑義者,應由三分之二評議委員組聯合庭裁判之。 聲請解釋章程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
+解釋程序之進行,得依聲請或職權通知聲請人、關係人及有關機關說明,或為調查。必要時,得行言詞辯論。 解釋庭決議行言詞辯論後,秘書處應於三日內將聲請書交予有關機關,有關機關應於收受起七日內交付答辯狀,逾時視為放棄答辯。
+解釋庭應有三分之二評議委員出席,出席者過半數之同意,方得通過。評議委員得撰寫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 解釋應以適當方式公告之。
+解釋文應先由解釋庭會議決定原則,並由多數意見之評議委員互選出一人起草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草案,經會議確認後形成解釋。 評議委員撰寫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應於解釋文草案及解釋理由書草案經解釋庭審查通過後五日內提出。 解釋文應附具解釋理由書、意見書,並明列參與解釋之評議委員之姓名、系級,同解釋文公告之。 未出席評議之評議委員不得撰寫補充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
+本會會員間涉及公共事項之爭議,得合意聲請仲裁。
+仲裁庭以審判長指揮程序。 仲裁程序應公開為之;不公開時,應宣示其理由。
+仲裁庭應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機會,並就當事人所提主張為必要之調查。
+員經仲裁庭通知為證人或鑑定人時,有到庭應詢之義務。
+當事人知悉或可得而知仲裁程序違反本法而仍進行仲裁程序者,不得異議。異議,由行政庭決定之,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 異議,無停止仲裁程序之效力。
+仲裁庭應適用衡平原則及一般法律原則為判斷。 衡平原則應受學生自治原則與民主法治原則拘束。
+仲裁庭認為仲裁已達於可判斷之程度者,應宣告詢問終結,依當事人聲明之事項,於三日內作成判斷書。 判斷書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當事人之名稱,及其代表人之姓名、系所、電子郵件信箱。
+有法定代理人、仲裁代理人者,其姓名、系所、電子信箱。
+主文。
+事實。
+理由。
+年、月、日。
+法庭。
+仲裁判斷除依本法提出撤銷仲裁判斷之訴外,不得聲明不服。仲裁判斷拘束當事人雙方。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對於他方提起撤銷行政仲裁判斷之訴︰
+仲裁庭於詢問終結前未使當事人陳述,或當事人於仲裁程序未經合法
+代理者。
+仲裁庭之組成或仲裁程序,違反法律規定者。
+依法律或裁定應迴避之評議委員參與仲裁者。
+為判斷基礎之證據係偽造、變造或有其他虛偽情事者。
+為判斷基礎之行政處分已變更者。
+撤銷仲裁判斷之訴,應於判斷書交付或送達之日起,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仲裁判斷經仲裁庭判決撤銷確定者,當事人得就該爭議事項再提起仲裁。
+本校學生或團體因本會各機關組織之違反自治行為,認為損害其權利,得向行政庭提起行政訴訟,求為給付、撤銷或確認之判決。
+行政訴訟之提起,應於知有權利損害之翌日起二個月內為之,但自有損害時起,逾一年者,不得為之。
+選舉訴訟應由行政庭審理,並於十日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五日,但以一次為限。
+行政庭審理行政訴訟,應公開為之;不公開時,應宣示其理由。
+準備程序有下列情形者,得由受命評議委員調查證據:
+有在證據所在地調查之必要者。
+有致證據毀損、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顯其他困者。
+兩造合意由受命評議委員調查者。
+行政庭審理行政訴訟,應行言詞辯論。 言詞辯論,以當事人聲明起訴之事項為始。
+行政庭審理行政訴訟,應依其職權或當事人之聲請調查證據。本會會員經法庭通知為證人時,有到庭陳述之義務。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評議會得不調查證據,而審酌一切情況,認定事實,為公平之裁判︰
+經兩造同意者。
+因訴訟程序進行困難,所需時間、費用與當事人之請求顯不相當者。
+因調查證據困難,所需時間、費用與當事人之請求顯不相當者。
+原處分或自治行為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 行政訴訟或解釋案繫屬中,行政庭認為原處分或自治行為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不得為之。 前項情形於起訴前或解釋前,亦得聲請停止執行。行政庭為前二項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 停止執行之裁定,得停止原處分或決定效力之全部或一部。
+對於行政庭之終局裁判,僅得因其違背學生會相關自治法規或我國現行法令為理由聲請再審。
+裁判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裁判當然違背法令:
+法庭組織不合法。
+依法律或裁定應迴避之評議委員參與審判者。
+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或代表者。
+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者。
+裁判不備理由或矛盾者。
+提起再審應於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七日內,以書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向評議會行政庭提出:
+當事人。
+對於行政庭判決不服之範圍,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聲明。
+原判決違背法令之具體理由。
+行政庭之再審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但有下列情形一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行言詞辯論:
+法律關係複雜或見解紛歧,有以言詞辯明之必要者。
+涉及專門知識或特殊經驗法則,有以言詞說明之必要者。
+涉及公益或影響當事人權利義務重大,有行言詞辯論之必要者。
+對於裁定得為抗告。 行政訴訟程序進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不得抗告。
+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七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 提起抗告,應向行政庭提出抗告狀為之。 行政庭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經言詞辯論之裁判,應宣示。 不經言詞辯論之裁判,或終結訴訟定應公告。裁判應做成決書或定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當事人之姓名、系所、電子郵件信箱,當事人為團體者,其名稱及其
+代表人系所,電子郵件信箱。
+裁判經言詞辯論者,其終結日期。
+主文。
+事實。
+理由。
+年、月、日。
+法庭。
+事實項下,應記載法院所認定之。理由項下,應記載法院之律意見。 前兩項內容應包括當事人之聲明及攻擊防禦方法要旨。必要時,得以書狀、筆錄或其他文作為附件。
+判決確定裁判,於再審期間屆滿時確定。 但於再審期間內有合法之再審者,阻其確定。 不得再審之裁判,於宣示時確定;不宣示者,於公告主文時確定。
+彈劾案應經學生議會議決通過,送評議會為法律審查及事實審查後,逕付投票表決。
+學生評議會為法律審查之事項如下:
+彈劾案之議決程序合法與否。
+彈劾案之議決符合法定人數與否。
+評議會收受移送案件後,應將提案單送達被付彈劾人,並命其於指定期內提出申辯書。 召開會議時,得通知案件之關係人到場列席應詢或申辯。
+提出彈劾案之法律審查,應檢附彈劾案之相關資料,以及議決程序及人數資料。 資料有缺漏者,應限學生議會於五日內補正。 學生議會於期限屆至時未補正,評議會應駁回彈劾案。
+評議會為事實審查之事項如下:
+被彈劾當事人是否情節重大。
+評議會得依情節,做出以下裁決:
+彈劾當事人。
+駁回彈劾案。
+評議會對於受移送之彈劾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得停止其職務,並公告之。 彈劾案審理程序準用行政訴訟程序。
+彈劾案審議完畢時,評議會之議決應作成議決書,於二日內將議決書送達被 付彈劾人及其相關機關,並公告之。
+彈劾案議決書應具備下列各項:
+被付彈劾人姓名、職務。
+彈劾案由。
+彈劾之決定。
+製定審查議決書年月日。
+出席評議委員姓名。
+評議會主席簽章。
+彈劾案經評議會議決同意通過,被付彈劾人應即彈劾解職。
+法庭舉行之公開審理程序,應於一周前公告開庭時間暨地點。
+為釐清案件爭點並促進專業意見之對話,法庭得選任鑑定人、法庭之友參與言詞辯論程序。 鑑定人、法庭之友應本其專業,就案件爭點出具報告並出庭陳述意見。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解釋文
+04.28第36屆學生議會大會通過全文13條
+05.14第22屆學生會會長公布
+09.13第38屆學生議會大會修正通過
+09.14淡學本字第10709140009號函公布
+06.30第38屆學生議會大會修正通過
+06.30淡學本字第10806300025號函公布
+06.17第43屆學生議會大會修正通過
+06.23淡學本字第11306230042號函公告
+本規則依據「淡江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
+訂定之。]
+淡江大學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學生評議會(以下簡稱評議會)為學生會之最高司法機關,其產生、組織、運作,悉按本法行之。評議委員得依本會之自治法規,獨立行使職權。 評議委員定各學院僅一名。即評議委員席次上限與淡江大學學院數同。 當現有評議委員數量高於席次上限四分之一時,評議會即成立並享有其所有職權。 當現有評議委員數量低於或等於席次上限四分之一時,評議會應暫時停止其職權,直至評議委員席次補足至超過上限四分之一,方得恢復其所有職權。 本條之規範,得溯及既往。
+評議委員不得兼任本會會本部、行政及立法機關之相關職務。
+評議委員因下列原因,喪失評議委員之資格:
+畢業或其他原因致本會會員資格喪失者。
+自行辭職。
+因健康或其他因素停止執行職務超過六個月者。
+評議委員之辭職,應提出辭呈並具明理由,送達評議會主席後生效。評議委員因下列原因,不喪失評議委員之資格,但應停止執行職務:
+任期中休學者,自休學日起至復學日止。
+因健康或其他因素無法執行職務者,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評議委員停止執行職務,應經評議會議議決,併行公告。
+評議會主席職權如下:
+評議會主席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評議會。
+主席任期始於被推選出並上任之日,終於辭去評議會主席職位之日或評議委員資格消失之日。 代理主席任期始於代理之日,終於辭去評議會代理主席職位之日、評議委員資格消失之日或正任主席被推選出並上任之日。 主席或代理主席因故不能視事時,以資深者代理,資歷相同時以年長者代理。主席或代理主席出缺時,以資深者代理,資歷相同時以年長者代理,並於十 日內召開評議會議補選主席。 資歷之深淺以任命之先後順序定之。本條之規範,得溯及既往。
+評議會置秘書長一人,書記若干名,承主席之命,處理評議會庶務;書記之任免,由秘書長於其權責範圍內做成決定,經主席同意後生效。
+評議會一般行政及文書撰擬、收發建檔。
+評議會各項開庭內容之紀錄。
+財務之收支,預算編列關防、財產保管。
+評議會議由評議委員組成,議決下列事項:
+推選評議會主席。
+關於施政綱要及概算事項。
+關於評議會發布之行政命令。
+評議委員之懲戒、本會罷免及彈劾案件審議事項。
+其他重要事項。
+評議會議由主席(或代理主席)主持,評議會秘書長應列席評議會議。評議會議之決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開會時,得邀請其他機關派員列席提供意見。 本條之規範,得溯及既往。
+評議會分設以下法庭:
+解釋庭:審理本會章程及本會其他法規發生疑義之解釋。
+仲裁庭:仲裁本會會員涉公共事項之紛爭。
+行政庭:審理本會違反自治行為之行政訴訟。各庭審判長以評議會主席任之。
+審判長得依審理案件需求,在開庭評議前召開程序庭,籌備開庭所需事項。
+評議委員對職務上之行為,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評議委員因自身利害關係,致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其未迴避者,當事人亦得聲請其迴避。 評議委員對職務上所悉之秘密,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不得公開揭露。
+評議委員違反章程所賦予之權責,得由一名以上之評議委員,向評議會提案懲戒。 評議會得衡其輕重,得為下列之懲戒處分:
+警告。
+撤職。
+學生議員認為評議委員有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情節重大者,應由三分之一以上之學生議員連署,將彈劾案連同証據,移送評議會審議。 評議會為各項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評議會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證據。 各案件書狀之收受,由評議會秘書處為之。評議會案件審理之程序另定之。
+評議會所為各案件之裁決,應載於本會學生自治法規之彙編典籍。
+本規則自公布日起施行。
+本細則依淡江大學學生會(下稱本會)學生議會組織規則
+訂定之。
+旁聽者應持其學生證,親自於學生議會(下稱議會)會議向議會秘書處登記簽到,方得進入議場旁聽。
+為保持會議議事秩序,登記之申請應以書面方式於會議開會三天前向議會秘書處為之,並應記載申請者之姓名、學號、系級、連絡電話、電子信箱,及其欲旁聽之會議與日期。 旁聽之核准,議會秘書處應於會議三日前為之,逾時未核准之情況視為核准。
+旁聽者不得攜帶武器、危險物品或其他有影響議事之虞之物品進入議場,違 反者不得入場旁聽;已入場者,會議主席或議會秘書處應勸導其離場,經勸導仍未離場時,會議主席得裁示會議延會或休會。
+旁聽者於會議進行中或中途休息時,均應保持肅靜,不得鼓掌、喧鬧或其他妨礙議場秩序或議事進行之行為。 違反前項者,會議主席或議會秘書處應勸導其離場,經勸導仍未離場時,會議主席得裁示會議延會或休會。
+旁聽者,不得於會議中要求發言。
+於單學期旁聽學生議會三次會議者,得向學生議會秘書處申請核發本校活動參與之社團認證。
+本細則由議會議長提報議會大會後施行。
+本細則依據淡江大學學生會(下稱本會)學生議會組織規則
+訂定之。
+學生議會秘書長承議長之命,協助處理學生議會行政事項。 秘書處人員為十人以下時,置副秘書長一名,達十人時得置副秘書長二名;秘書若干名,由秘書長任免,受秘書長指揮及監督,辦理交付之事項,不得兼任本會其他職務。 秘書處人員名單應向議長報告之。
+學生議會秘書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秘書長指定之副秘書長代理。
+學生議會秘書長之辭職應以書面方式向議長為之,議長報告於大會後生效。秘書處副秘書長及秘書之辭職應以書面方式向秘書長為之,送達後生校。
+學生議會秘書處應列席學生議會會議,秘書長應於各會議中配置秘書協助其事宜,無法列席者應敘明理由向秘書長請假。 學生議會秘書處各會議之配置秘書,分別承各該會議之命,處理各會議事務,各會議議事文件之收發,應報告該會議主席。
+學生議會秘書處下設議事組、行政組、法制研究組,各組置組長一人。
+議事組之職掌如下:
+開會通知之發放、議案文件之準備、會議文件之分發、議場事務之管理。
+議案之收發與登記,議事日程之編擬與排定。
+各項會議之錄音、錄影或辦理網路直播之事項。
+各項會議會議記錄之製作及公布。
+議會公報、議事錄之編印及發行。
+襄助各會議主席處理議場上之議事問題。
+編制學生議會於各會議之出缺席報告,並通報紀律委員會。
+其他有關議事之事項。
+議事組得置議事員,經秘書長任免,協助會議議事之進行。 前項之議事員,應熟稔會議規範、議事規則,或曾參加過相關前述之議事培訓活動,具備其一定之知識,夙昭公信者。
+行政組之職掌如下:
+學生議會對外公共關係事務之事宜。
+對外資訊或新聞稿發布之事宜。
+學生議會資訊系統之建置、維護及管理事宜。
+一般文書之收發、管理。
+各式文件、表格、電子檔案之製作、備份、建檔與保存。
+關於學生議會預算編列、出納庶務事宜。
+關於印信典守事宜。
+學生議會辦公室之管理,資產之管理、購置及汰舊事宜。
+其他有關一般庶務之事項。
+法制研究組之職掌如下:
+關於本會立法資料之查存,及每一屆期修訂法規彙編並公布及編製印刷事宜。
+關於本會政策、法律案、預決算案及他校學生自治運作相關之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事宜。
+關於本校各項會議或政策,涉及校園內外重大議題而影響學生權益之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事宜。
+學生議會秘書處應協助學生議會人員之培訓、傳承等事項之進行。
+學生議會秘書長,應確實辦理移交。
+本細則由秘書長擬定,經議長核定後,報告於學生議會大會後施行。
+本規則依淡江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
+訂定之。
+學生議會行使本會章程所賦予之職權,其職權之行使,另以辦法定之。
+學生議員凡申請休學核准、遭退學處分確定、或經懲戒除權者,喪失學生議員身分。 學生議員於當選後考取、直升本校原學院研究所者,或大學部學院內轉系生,其資格不因此而喪失。
+學生議員應於開始任期前宣誓,未於任期前宣誓者應於任期開始一個月內向議長補行宣誓。 未依本條規定宣誓者,視同辭職。但未依規定宣誓或補行宣誓,而其事由非可歸責於宣誓人者,不在此限。 宣誓書應存放於學生議會秘書處。 學生議員自任期開始日起就職,未宣誓者不得行使職權。 學生議員任期開始日即為就職首日,經完成宣誓者,應於就職首日舉行預備會議,進行議長、副議長之選舉。 經學生議員當選人全數同意,得於就職首日前十五日內,提前召開預備會議。
+學生議員之辭職,應以書面方式向議長提出,送學生議會秘書處查存,公告後生效。
+學生議員行為之規範,另以辦法定之。
+學生議會設秘書處,並置秘書長一人,由議長提名並經學生議會大會同意後任命之,協助議長處理學生議會行政事務。 副秘書長、秘書由秘書長任免,襄助秘書長處理學生議會事務。
+秘書處之職掌如下:
+關於印信典守事宜。
+關於學生議會預算編列、出納庶務事宜。
+關於學生議會資產之建立及管理事宜。
+關於學生議會公共關係、新聞編輯發布及聯絡事宜。
+關於學生議會資訊系統之建置、維護及管理事宜。
+關於文書、議事資料之收發、編擬及印刷事宜。
+關於學生議會場地設置與協助議事之進行事宜。
+關於立法資料之查存,及每一屆期修訂法規彙編並公布及編製印刷事宜。
+關於本會政策、法律案、預決算案及他校學生自治運作相關之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事宜。
+其他學生議會相關會務。
+秘書處應襄助議長維持議事正常進行,於議事進行中認為有違反本會相關法規之情事發生時,得建議議長宣告違反上述規定之程序無效,但議長必須於宣告同時說明理由及違反之規範。
+學生議會秘書處之人事編排、處務施行程序,另以細則定之。 前項細則由秘書長擬定,經議長核定後,報告於學生議會大會後施行。
+學生議會辦公室應由議長與秘書長管理鑰匙,學生議會議員應有權使用辦公室。 學生議會辦公室之管理,另以細則定之。 前項細則由秘書長擬定,經議長核定後,報告於學生議會大會後施行。
+學生議會議長應本公平中立原則,維持會議秩序,處理議事,學生議會各會議主席亦同。
+議長、副議長之選舉,由學生議員以無記名投票分別互選之。
+學生議會正副議長之選舉,應由全體學生議員過半數之出席,得票數達出席之過半數者當選;其選舉票應印有全體學生議員於上。 選舉結果無人當選時,應即就得票較多之首二名重行投票,以得票較多數者 為當選;如第一次投票得票首二人以上同票數時,一併列入第二次之選舉票。 學生議會應於每屆學生議員就職首日舉行預備會議,由學生議員自行集會,經全體學生議員過半數之出席為之,並互推臨時代理主席,其選舉下任正副議長之程序及資格準用本條規定。 經學生議員當選人全數同意,得於就職首日前十五日內,提前召開預備會議。
+學生議會議長、副議長,得由議員投票罷免之。但就職未滿三個月者,不得罷免。
+學生議會議長、副議長之罷免,依下列之規定:
+罷免案應敘述理由,並有學生議員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向秘書處提出。
+秘書處應於收到前款罷免案後三日內公布並轉知被罷免人,被罷免人
+如有答辯,應於五日內將答辯書回覆秘書處並經公布。
+秘書處應於公布罷免案後五日內,舉行罷免投票會,罷免投票會舉行期日由各委員會召集委員共同決定之;出席學生議員就罷免票內之
+「同意罷免」、「不同意罷免」,以無記名圈定之。
+罷免案應有全體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投票會,「同意罷免」票達出席議員三分之二以上者為通過,被罷免人應即解職。
+罷免案如經否決,於該提出之會期內,不得再對其為罷免案之提出。
+前項第三款之罷免投票,罷免議長時,由副議長擔任主席;議長、副議長同時被罷免時,由出席學生議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學生議會議長、副議長之罷免案,在會議召開前得由原連署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撤回之;提出會議後,除應得原連署人全體同意外,並應由主席徵詢全體出席學生議員無異議後,始得撤回。
+學生議會正副議長之辭職,應以書面向學生議會秘書處提出,秘書處應即通告全體學生議員並公告後生效。
+議長或副議長之補選及宣誓就職,適用本法
+之規定。移交應由議長辦理,未辦理者,由副議長代理。
+學生議會議長、副議長之選舉、罷免結果,由學生議會秘書處公告之。
+學生議會開會,除另有規定外,由議長召集之。學生議會一般召開之會議,稱為大會。
+學生議會開會時,由議長擔任主席;議長未能出席時,由副議長擔任主席;議長、副議長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議員互選一人擔任主席。
+學生議會非有全體議員應到人數(扣除請公假、病假、停權)過半數之出席, 不得開議,議案之表決,除另有規定者外,以出席議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否則為否決,同意與不同意人數為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學生議會召開大會時,學生會正、副會長、學生會秘書長、行政部門部長及其他應邀相關人員應列席備詢,且應備齊學生議會開會時,議程相關事項所需參考之資料及文件備查。 前項列席人員,學生會與校級會議學生代表應列席,非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經學生議會同意得派其職務代理人代為出席。 學生議會審議相關部門議案時,秘書處於議決後應即將議案移送相關部門。
+學生議會大會,除涉及個人隱私、或依法規規定有保密必要之討論或報告外,會議進行期間應全程錄音且辦理網路直播或錄影。 未辦理網路直播之情形,影音檔會後應做為會議紀錄附件,不得剪輯,並公告之。
+學生議會大會應開放本校學生自由旁聽,旁聽之申請應向秘書處為之,其程序另以細則定之。 前項細則由議長訂定,報告於學生議會大會後施行。 非逾時申請或特殊事由,秘書處不得拒絕其申請;前述之拒絕應經秘書長與會議主席討論,並敘明其理由回覆申請者,申請者不服時得向學生評議會聲請行政訴訟。
+學生議會會議之議事規則,另以準則定之。 前項準則由議長訂定,經學生議會大會議決通過後施行。
+學生議會得邀請校內媒體採訪,採訪之申請應向秘書處為之,其程序另以細 則定之。 前項細則由議長訂定,報告於學生議會大會後施行。
+學生議會委員會,應以設各種專責委員會,審議各行政部門事務為目標。 議長與秘書處得參酌學生議會人事、運作制度等就前項目標向大會提出建議報告。
+學生議會應設各種委員會,由學生議員組成,個別委員會之人數不得超過全體議員之半數。 各委員會於每次會期重新組成。學生議會設下列之常設委員會:
+法規委員會。
+財政委員會。
+學生議會設下列特種委員會,其組成方法,法律另定之:
+程序委員會
+紀律委員會
+學生議員應參加至少前條第三款所列之一種委員會,其登記參加委員會,應至遲於每會期首次大會時為之;登記超過法定人數時,以抽籤決定之;未登記者,由秘書長諮詢議長後代為登記。 委員會名單應於每會期首次大會後五日內確定並公布,委員會名單確定後,學生議員須以書面通知秘書處,秘書處收受後應即交由該委員會召集委員始得加入或退出委員會,其異動應由該委員會召集委員於大會上報告。
+學生議會為因應重大之需要,得依大會決議成立任務型委員會或經議長臨時指示成立,工作進度須列入下次大會報告事項。 三人以上得設置任務型委員會,處理大會各項交辦事務,其組織、存續期間由大會定之。 同一任務型委員會有實質組織連續運作六個會期,法規委員會須在第三年第 二會期將其立法為常設委員會。
+各委員會所議事項,有與其他委員會相關聯者,除由大會決定交付聯席審查者外,得由召集委員通知議長後偕同其他有關委員會開聯席會議。 聯席會議由主辦之委員會召集,並由主辦之委員會召集委員擔任會議主席,其他委員會召集委員為副主席。
+各委員會置召集委員一人,由該委員會委員互選產生之,負責召開委員會會議並為主席。 除法規另有規定外,議長不得兼任委員會召集委員。 委員會委員人數為六人至十人者,得置副召集委員一人;十一人以上者得置副召集委員二人,由委員互選產生之,並為委員會會議副主席。 召集委員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召集委員代理其職務;正副召集委員均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委員互選一人代理其職務。 召集委員出缺時,由副召集委員召集委員會會議選舉召集委員。
+遇學生議會大會交付審查之議案或會員請願文書,各委員會召集委員應召開會議審議之。 經該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以書面記明討論之議案及理由,召集委員應於收到書面後五日內召集會議。
+各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學生會相關部會或其他相關人員列席做業務報告,並備詢或說明。 前項列席人員,學生會與校級會議學生代表應列席備詢,非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經學生議會同意得派其職務代理人代為出席。
+各委員會會議須有各該委員會委員二分之一出席,方得開會。
+各委員會審查議案之經過及決議,應以書面提報大會討論,並由決議時之會議主席或推定委員一人向大會說明。
+議員得申請旁聽各委員會會議。 前項申請以向秘書處為之,秘書處不得拒絕,並應即通知該會議主席。
+法規委員會執掌下列事項:
+審查本會法律、命令之制定事項。
+審查本會機關組織法制事項。
+關於本會法規彙編之確認事項。
+財政委員會執掌下列事項:
+審查預算、決算之議案。
+學生會經費稽核事項。
+財政委員會應按月審查學生會當月各項預算執行情形,及學生會存簿存入領出之情形,財政委員會召集委員並應於學生議會大會中報告。
+學生議會委員會數達五個以上時,應設程序委員會,由正副議長及各委員會召集委員組成,召集委員由議長兼任之。 程序委員會執掌下列事項:
+關於各種提案手續是否完備,內容是否符合學生議會職權之審定。
+關於議事日程議案之合併、分類及其次序之變更。
+關於學生議會大會所交與議事程序有關問題之處理。
+紀律委員會,由正副議長及各委員會召集委員組成,並按月輪值本會召集委員。 紀律委員會執掌下列事項:
+審議大會議決交付之懲戒案。
+審議大會主席依法移付之懲戒案。
+訂定請假準則並送大會備查。
+審議學生議員請假案、校級會議學生代表出席會議狀況。
+依個人無故缺席狀況,經決議後向大會提出懲戒案。
+本會審議懲戒案件時本會委員關係其個人本身之議案應行迴避。
+學生議會大會議決懲戒案件時,當事人得提出書面或口頭申辯。
+學生議會成立後,若因故須成立校務委員會之情事,其校務委員會正副主席由正副議長分別擔任;若經補選後學生議會得成立時,校務委員會正副主席應即接任正副議長職務。
+學生議員於任期內,未受停權處分,且於任期內未因辭職、罷免、彈劾,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使喪失學生議員身分者,為學生議員證書受領資格者。 學生議員任內曾出任代理會長、學生議會議長、學生議會副議長、校級會議學生代表,應於其證書加註。 秘書處成員,凡未因懲戒、彈劾使其喪失秘書處成員身分者,享有聘書受領資格。 學生議員證書、秘書處聘書受領資格者,由秘書處登錄於本會之資訊系統。 秘書處應製作成實體中英文版證書,前項受領人亦得在第二會期第五次大會前十五日向秘書處申請作成實體證書並報大會備查。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辦法依淡江大學學生會學生議會組織規則
+訂定之。
+除特別原因外,學生議會應於就職首日舉行預備會議。 前項會議應由學生議員自行集會,經全體學生議員過半數之出席為之,並互推臨時代理主席,進行新任正副議長選舉、確認各委員會名單、新任正副議長交接儀式等事宜。 經學生議員當選人全數同意,得於就職首日前十五日內,提前召開預備會議。學生議會秘書處,應協助前項會議進行之。
+出席會議,議員應親自為之,若因故不能出席時,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學生議會議員之懲戒,應依本會學生議會議員行為規範行之,不受糾正、糾舉及彈劾。
+學生議會會議之決議,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議員參與表決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一讀會,由主席將議案宣付朗讀行之。 議案經宣讀後,得由提案人說明其要旨與大會討論後,依決議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或不予審議,或逕付二讀。 委員會提出之議案,視為已完成一讀程序得逕付二讀。
+法律案,非經法規委員會審議,不得交付二讀。
+各委員會審查大會交付之議案,應提出審查意見書,並附不同意見及原件。
+第二讀會,應於第一讀會之下次會議行之。但由出席議員提議,出席議員人數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於一讀後繼續進行二讀。 第二讀會,於討論各委員會審查之議案,或經大會議決不經審查逕付二讀之議案時行之。 第二讀會應將議案朗讀、委員會審查之意見後,就審查意見或原案要旨先作廣泛討論,再依次或逐條提付討論。 依次或逐條討論,以委員會審查意見替代原案。但有出席議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或附議,應以原案討論。 廣泛討論後,如有出席議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重付審查或撤銷之。
+第二讀會,得就議案逐條表決、分部表決。 議案在二讀會逐條討論,有一部份已經通過,其餘仍在進行中時,得由出席議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全案重付審查。但重付審查以一次為限。 前項重付審查,委員會對已通過之條文,不再討論。
+議案於完成二讀前,原提案者得經大會同意後撤回原案。議案交付審查後, 性質相同者,得為併案審查。
+第三讀會,應於第二讀會之下次會議行之。但由出席議員提議,出席議員人數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第三讀會,除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牴觸,或與本會組織章程及其他法律牴觸者外,只得為文字之修正。第三讀會,應將議案全案交付表決。
+法律案、預算案及決算案,應經大會三讀會議決之。前項以外之議案應經大會二讀會議決之。
+每屆議員任期屆滿時,除預算案、決算案、請願案或另有規定外,尚未議決之議案,下屆不予繼續審議。
+依法規應經議會追認者,不經討論,即交最近一次議會大會審查,審查後逕付表決,未獲同意者,該應經追認之行為自始無效。 前項追認發生於議會公告解散後,應由新任議員於就職後依前項規定處理。
+行政部門應於議會首次定期大會提出該學年施政方針,於其後之大會提出該月之工作報告、上個月之工作成果報告及預算執行進度。 行政部門遇有重大事項發生時,執行長或有關部會首長應向議會提出報告;議會認為必要時,亦得經秘書處發函,述明報告事項,邀請行政部門或其他有關人員向議會報告。 議員就前二項報告事項得對本會相關人員提出質詢。
+學生會正、副會長、學生會秘書長、行政部門部長及其他應邀相關人員,有 應邀親自出席議會大會及所屬各委員會會議,並備質詢之義務。 前項人員因故不能出席者,應於開會前三日知會議會秘書處;相關部門首長不克出席,應由職務代理人代理,若均不克出席,應由學生會秘書長或會長 代為備詢。 前項未通知議會而又未到會備詢者,大會應不予審議,如遇不可抗力之因素者,不在此限。 前項人員因故不能出席者,應於開會前三日知會議會秘書處;相關部門首長不克出席,應由職務代理人代理,若均不克出席,應由學生會秘書長或會長代為備詢。 前項未通知議會而又未到會備詢者,大會應不予審議,如遇不可抗力之因素者,不在此限。
+質詢事項不得討論。 本會相關人員應邀列席議會報告或接受質詢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議員質詢事項,除依法應保密者外,不得拒絕答覆,並不得反質詢。
+對議員質詢之答覆,不得超出質詢範圍。
+不得有任意搶答等妨礙議員質詢或破壞議場秩序及無禮辱罵等情事。 違反前項規定者,主席應制止之;經制止無效情節重大者,得令其離開議場。
+議員質詢如與會議事項無關者主席應即制止;經制止無效情節重大者得移付懲戒。
+議員之質詢,被質詢人應即時以口頭答覆,但經質詢人同意或質詢時間已屆不及答覆時,應於七日內以書面答覆。 議員得提出書面質詢,由質詢人送至議會秘書處,轉交被質詢人所屬機關秘書處,被質詢人應於七日內以書面答覆,質詢事項牽涉過廣者,得延長七日一次。
+議員之質詢,針對同一事項至多質詢兩次。 主席得審酌時間,確認現場議員質詢完畢時,准許議員進行補充質詢,不受前項次數限制。
+委員會會議,經委員提議,主席同意或委員會議決,得邀請有關人員到會列席備詢。 前項備詢準用本辦法第十七到
+規定。
+校級會議學生代表應於最近一次校級會議開會前及開會後向議會提出報告。 校級會議之學生代表於議會備詢,準用本辦法第十七到
+規定。 由議長進行校級會議學生代表事務報告時,應指派一名議員代為主持大會。
+議會依法行使人事任命之同意權時,不經討論,交付議會大會審查,審查後以無記名投票表決,經超過出席議員二分之一之同意為通過。 人事任命,應以個別被提名人為一議案,表決時應逐一表決。
+人事任命之提案,應於最近一次大會審查之。 前項之提案,由提名人簽署後逕自交付議會,不經連署或附議。 議會大會就被提名人之資格及是否適任之相關事項進行審查與詢問,由議會 秘書處通知被提名人與會列席說明與答詢,議會秘書長被提名人由議長通知。前項備詢準用本辦法第十六到
+規定。 如未列席說明與答詢且未附具審查資料,大會應不予審議。
+同意權行使之結果,由議會咨復會長,如被提名人未獲同意,會長應另提他人咨請議會同意。 議會秘書長同意案之結果,由議會咨覆議長,如被提名人未獲同意,議長應另提他人咨請議會同意。
+對於移請學生議會之覆議案,應敘明理由向學生議會秘書處為之,學生議會秘書處應即通知全體學生議員並公布之。 學生議會應於學生議會秘書處收受覆議案十日內召開大會作成決議;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
+覆議案不經討論,即送議會大會就是否維持原決議予以審查。審查時,學生會會長及相關人員應列席說明及備詢。
+覆議案經審查後,如經出席學生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維持原決議;若表決未達人數,則原決議失效。 學生議會秘書處應將表決結果公布之。
+議會對本會機關違法或不當之行政措施,得對相關部門提出糾正案,促其注意改善。
+糾正案應經全體議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或附議向議會大會提案。
+糾正案之提案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提案議員之姓名。
+被糾正部門及其負責人。
+糾正之事實與理由。
+供證明之證據。
+附屬文件及件數。
+年、月、日。
+當事人之簽名或蓋章。
+糾正案未經審議前,原提案議員得補充之。
+議會秘書處接獲提案後,應即送達被糾正部門。 被糾正部門得於糾正案審議前向議會提出書面說明。
+大會討論糾正案時,被糾正部門應列席說明及備詢;被糾正部門未依規定列席者,大會亦得逕行討論。
+糾正案經大會出席議員過半數表決同意為通過。
+糾正案通過後,學生議會秘書處應即將糾正案移送學生評議會,學生評議會應於五日內就其程序事項議決確認之。 學生評議會議決通過後,學生議會應即將糾正案送交被糾正部門並公布之;學生評議會認其程序有違法事由不通過者,糾正案視為未通過,學生議會不服得向學生評議會聲請行政訴訟。
+被糾正部門接到糾正案後,應即為適當之改善與處置,並應於七日內回覆議會。 前項期限得由大會另行議決之。 如在最近一次大會上,仍未為適當之改善與處置或答覆會時,學生議會得提案糾舉或彈劾相關人員。
+議會秘書處接獲回覆後,應轉交各議員並公布之。
+議會對於本會機關人員認為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應先予停職處分時,得以書面糾舉,經全體學生議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或附議向大會提案。
+糾舉案經大會出席議員過半數表決同意為通過。 糾舉案通過後,學生議會秘書處應即將糾舉案移送學生評議會,學生評議會應於五日內就其程序事項議決確認之。 學生評議會議決通過後,學生議會應即將糾舉書送交至被糾舉人及其上級機 關並公布之;學生評議會認其程序有違法事由不通過者,糾舉案視為未通過,學生議會不服得向學生評議會聲請行政訴訟。
+被糾舉人之上級機關接到糾舉書後,應先予停職處分,其認為不應處分者,應即向學生議會聲覆理由。
+被糾舉人之上級主管對於糾舉案,不依前條規定處理或處理後學生議員認為不當時,得改提彈劾案。
+議會對於違法並明顯失職致使顯不適任之本會機關人員,得提出彈劾案,使其去職。
+彈劾案之提案應有全體議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或附議,以書面方式向議會秘書處提出。 前項提案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提案學生議員之姓名。
+被付彈劾人之姓名、職位。
+彈劾之事實與理由。
+供證明之證據。
+附屬文件及件數。
+年、月、日。
+當事人之簽名或蓋章。
+彈劾案提出後,主席應命大會於五日內成立聽證委員會並交付調查。
+聽證委員會,由學生議員相互推選提案人以外之五人組成之;正副會長彈劾案之聽證委員會由學生代表議員相互推選提案人外之七人組成之。 學生議會秘書處應於聽證委員會籌組後公布其成員名單。
+聽證委員會以一人為主席,負責並至少召開一次聽證會,第一次聽證會應於聽證委員會籌組後五日內召開。聽證委員會得指揮秘書處協辦聽證會。 被付彈劾人於前述各會議均應列席說明及備詢;被付彈劾人未依前項規定列席者,會議仍得逕行討論。
+本章所謂當事人如下:
+被付彈劾人。
+彈劾案提案及連署人。
+學生會行政部們及學生議員得向聽證委員會申請列席聽證會。
+聽證會,除聽證委員會另有決議外,應公開以言詞辯論為之。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主席得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決定全部或一部不公開:
+公開顯然有違背公益之虞者。
+公開對當事人利益有造成重大損害之虞者。
+主席應本於中立公正之立場,主持聽證會。主席於聽證時,得行使下列職權:
+就事實問題,詢問當事人及其他列席者,或促其提出證據
+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要求相關部門提出必要之文件。
+通知證人到場。
+依職權或當事人申請,通知或允許其他人列席聽證會。
+許可當事人及其他列席者之發問或發言。
+為避免延滯程序之進行,禁止當事人或其他到場之人發言;有妨礙聽證程序而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退場。
+當事人一部或全部無故缺席者,逕行開始、延期或終結聽證。
+命當事人依序就事實辯論之;宣示終結辯論或再開辯論。
+認為有必要時,於聽證會結束前,決定繼續聽證之日期及場所。
+採取其他為順利進行聽證所必要之措施。
+十
+主席主持聽證會,必要時得由秘書、相關專業人員或其他熟諳法令之人員在場協助之。
+聽證,應作成聽證紀錄。 前項記錄得以錄音、錄影輔助之。
+聽證會應於召開後下次大會前完成聽證程序,並向議會大會提出審查報告。 秘書處接獲報告後應通知全體議員並公布之。
+議會應召開大會審查聽證委員會之審查報告,並經出席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通過。 彈劾案經大會議決提出後,學生議會秘書處應即送交學生評議會審議。
+彈劾案通過後,應由秘書處即刻製作彈劾書,記載下列事項:
+被付彈劾人之姓名、職務。
+彈劾案由。
+彈劾案成立之理由與相關事證。
+年、月、日。
+前項彈劾書經議長簽署後,由秘書處公布之並移送本會各機關及被付彈劾人。
+彈劾案審查期間,被付彈劾人不因卸任、學生議員任期屆滿而受影響。 但被付彈劾人於判決宣示前,自行去職、辭職,或喪失本會會員身份,彈劾案即為撤銷。 前項審查之終止,學生議會應公告之。
+本法所稱入會案者,係本會為加入由各校學生自治組織所組成之聯盟團體,而向其提出之加入申請。
+本會會長,應將前條之申請,以書面方式逕自送交至議會審議,並述其加入 之理由、加入後對本會所生之權利義務影響及其他必要事宜報告於議會大會。
+入會案應經大會決議通過,方對本會始生效力;未經大會決議通過者,自始無效。
+學生議會經決議,得要求有關單位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於必要時,得向有關單位調閱前項議案涉及事項之文件原本。調閱之執行,由議會秘書處為之,大會或委員會並得指派各該成員中議員偕同。
+受要求調閱文件之單位,除有正當理由得拒絕外,應於五日內提供之。 被調閱文件之單位在調閱期間,應指派專人將調閱之文件送達學生議會,以供查閱。
+本會各單位或所屬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於學生議會調閱文件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得依法提出糾正、糾舉或彈劾。
+學生議會所調取之文件,限由秘書處、各該決議調閱之委員會或議長指派之人員親自查閱之。
+文件調閱之調閱涉保密事項者,其相關人員負有保密之義務,不得對文件內容或處理情形予以揭露。 前項之文件,得與有關單位協商指定場所進行,不將文件攜離或複製等行為。
+學生議員,得調查各部門各單位預算執行及其對待給付運用之情形。前項調查,得視事實需要,調閱相關資料文件或索取副本。 前項調閱應以書面為之,正本送預算執行單位,副本送議會大會秘書處及財政委員會主席。 各部門各單位,應於書面送達後五日內予以答覆,非經財政委員會決議同意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之。 非本期間之預算執行單位負責人,準用前項規定。
+學生議會各會議為審查議案,得舉行公聽會。
+公聽會須經會議主席同意,或會議議決後,方得舉行。
+公聽會由會議主席主持,並得邀相關人士表達意見。前項列席人員,應依正反意見之相當比例邀請。
+公聽會應於開會日前五日,將開會通知及相關資料送達出席人員,並請其提供口頭或書面意見。 同一議案舉行多次公聽會時,得由公聽會主席於會中宣告下次舉行日期,不受前項五日之限制,但仍應發出通知。前二項通知應經適當之公告。
+主席應本中立公正之立場,主持公聽會。 主席主持公聽會,必要時得由秘書、相關專業人員或其他熟諳法規之人員在場協助之。
+出列席人員認為主席於公聽會進行中處置不當者,得即時聲明異議。 主席認為異議有理者,應即撤銷原處置,認為無理者,應即駁回異議。
+公聽會應作成記錄,送交公聽會出席者及全體議員。前項記錄得以錄音、錄影輔助之。
+本會各機關訂定之命令應提大會備查。 各委員會決議應向大會報告。
+命令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之疑義,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即應交付大會審查。 前項審查,經大會議決確有前項事由者,通知原訂頒之機關更正或廢止之。 前項經通知更正或廢止之命令,原訂頒機關應於十日內更正或廢止;逾期未為更正或廢止者,該命令應即失效。
+出席議員對於各委員會決議認為有違法或不當之處,得經決議重付該委員會議決;或經出席議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逕行變更之。
+議會收受會員請願文書,依下列規定行之。
+會員請願文書,應即送議會秘書處收文。
+學生議會會議時,會員面遞請願文書,由會議主席代表接受,並送議會秘書處收文。
+會員向學生議會集體請願,面遞請願文書有所陳述時,由議長或議長指定之人員接見其代表。
+請願文書,應含下列事項:
+請願人之姓名、聯絡方式;請願人為團體時,其團體之名稱、聯絡方式及其代表人。
+請願所立基之事實、理由及其訴求。
+請願日期。
+若有不符或文字意思表示無法瞭解者,通知其補正。 請願文書之內容明顯非屬議會職權事項,秘書處應逕行移送權責機關處理;其屬單純之行政事項,得不交審查而逕行函覆,或委託相關委員會函覆;如顯有牴觸本會組織章程、干預評議會審判或依法應提請評議會審理者,由秘書處通知請願人。
+請願文書之審查,應依下列規定:
+請願文書應否成為議案,由秘書處逕送有關委員會審查,審查時得邀請願人列席說明,說明後應即退席。
+請願文書在審查未有結果前,請願人得撤回之。
+審查結果,認應成為議案者,秘書處應列入大會討論事項。
+審查結果,認不應成為議案者,應敘明理由及處理經過後送秘書處及大會存查,並由秘書處通知請願人。但有出席議員三分之一以上之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者,仍得成為議案。
+審查結果,認為請願事項非學生議會所應受理者,應敘明理由,送由秘書處通知請願人。
+請願文書,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於二個月內審查之。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準則依淡江大學學生會(下稱本會)學生議會組織規則
+訂定之。
+學生議會大會(下稱大會)及其他學生議會會議之議事,除本會組織章程,學生議會組織規則、學生議會職權行使辦法另有規定外,依本準則行之。 本準則未盡之處,得準用內政部公布之會議規範。
+學生議會各項會議出席、列席、旁聽者,均應署名於簽到單。
+學生議會秘書長應列席大會,秘書長因故不能列席時,由副秘書長列席或指派秘書一人代為列席。 學生議會秘書處應於學生議會各會議中配置秘書協助其事宜,若因重大情事致使秘書處無法協助時,會議主席應指派一名出席議員協助會議紀錄。
+達法定開會時間,學生議會秘書長清點人數並向主席報告後,主席應宣布開會。 若未達法定開會人數,主席得至多延長兩次,若延長兩次仍未達法定開會人數,主席應宣告延會。
+已達法定開會時間、人數,主席應就下列事項進行宣告:
+會議開始時間。
+出席人數。
+敲議事槌乙下,會議開始。
+會議應依下列程序依序進行:
+宣布開會
+認可議程
+報告事項
+主席報告
+校級會議學生代表報告 (三) 行政中心報告與質詢 (四) 學生議會各委員會報告
+提案討論
+臨時動議
+主席結論
+宣布散會
+學生議會秘書長應宣讀會議議程全文,讀畢後,主席應詢問出席議員有無異議,如無異議,即為認可;如有出席議員提議變更,得經出席議員過半數同意後變更之。但經程序委員會認可之議程,不須經此階段。 經認可或表決之議程再行變更,須經出席議員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之連署或附議,並有出席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變更。
+覆議案、彈劾案、人事任命案、學生議員懲戒案、不信任案,應依序列於認可議程後優先處理事項,不得變更。
+主席報告,得依報告事件情節重大與否先行提出會務報告,並就前次會議紀錄進行更正與確認。
+議案之提出,應以書面方式向秘書處為之,如係法律案,應附具條文及立法理由。 臨時動議或亟待解決事項得於會議中以口頭方式提出。經否決之議案,除另有規定外該會期內不得再行提出。
+議員提出之法律案及對於本會重要政策不贊同請予變更之提案,應有出席議員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之連署或附議;其他提案,除另有規定者外,應有其他學生議員一人以上之連署或附議。 本會機關所提之法律案,應經其首長簽署,並有學生議員兩人以上之連署或附議。 委員會提案,經其決議後逕以該召集委員名義提出,不受第一項之限制。
+臨時提案,應於當日議程討論截止後宣告散會前提出之。 已成立之臨時提案,如未具書面者,應由秘書處紀錄案由及理由,送提案人及附議人連署。 前項提案討論時間,由主席徵得出席議員同意決定之。
+會員請願文書,經審查得成為議案後,其審議程序,適用本準則之規定。
+議案至遲應於開會前三日提出,逾時不予列入議程。 逾時提出之議案,除另有規定外,仍得於臨時動議提出。
+秘書處收受提案後,應轉交議長處理下列事項:
+審定提案程序及內容是否合法。
+議案之合併、分開及其次序之變更。
+議案經主席宣付討論後,提案人欲撤回須由主席徵詢出席學生議員無異議後行之。 議案經修正者,不得撤回。
+議事日程應按每會期開會次數,依次分別編製,分列本準則
+規定之事項,並附具各議案之提案文書、報告文件及關係文書。 議事日程由秘書處編擬,經議長或程序委員會審定後,至遲應於開會前三日寄發並公布之。 由本會機關或議員所提出之法律案,於付審查前,應先列入報告事項。 經委員會審查報請大會不予審議之議案,應列入報告事項。但有經出席議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或附議,並經表決通過者,應改列討論事項。
+學生議會大會審議之提案,性質相同者,得合併討論。
+議事日程所定議案未能開議,或開議而未能完結者,應編入下次議事日程。
+學生議會預備會議,依下列程序進行之:
+會議開始。
+召集人報告。
+議長選舉:
+候選人自薦與提名。
+候選人政見發表與提問。 (三) 無記名投票。
+開票、宣布選舉結果。 (五) 新任議長當選宣誓。
+召集人交付會議召集人地位予新任議長。
+副議長選舉:
+候選人自薦與提名。
+候選人政見發表與提問。 (三) 無記名投票。
+開票、宣布選舉結果。 (五) 新任副議長當選宣誓。
+議長、副議長交接儀式。
+議員登記並確認各委員會名單、選舉各委員會召集委員。
+選定該屆首次定期大會日期。
+自由發言。
+宣布散會。
+學生議會定期大會應於常會中每月召開一次,並於每一次會期之首次大會議決排定週次;必要時經大會議決,得增減會次。
+開會通知應按每會期開會次數,依次分別編製。 開會通知應記載會議會次、會議日期、開始時間及地點、開會事由、召集人、應與會人員及提案截止日期。
+開會通知由秘書處編擬,經議長審定後,至遲於開會前七日寄發並公布之。 開會通知未能於開會前七日寄發並公布者,該次會議之決議應提報下次會議追認,若遭否決則其決議無效。
+議員不克出席會議,應向秘書處請假並說明事由,因緊急情況而無法請假者,應出具理由,以書面方式向秘書處及紀律委員會交付說明。 秘書處經學生議員請假後,應將其註記為請假,無故缺席者應將其註記為缺席。 秘書處應將會議出缺席情形送交紀律委員會,並刊載於會議記錄公布之。
+會議進行中,主席得自為提出並裁決休息動議、分開動議或討論方式動議;出席議員提出動議時,主席應依本準則處理之。 不服主席裁定者,得經出席議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或附議提出申訴動議。申訴動議之表決可否同數時,維持主席之裁定。 經出席議員表決認可之主席裁定,其後不得再提出異議。
+議事日程所列之議案議畢,或散會時間已屆,除有臨時動議外,主席即宣告散會。 會議進行中,出席議員得提出散會之動議,經出席議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或附議,不經討論,由主席逕付表決。
+出席議員先行退席者,不影響會議之進行。 會議進行中,出席議員對於在場人數提出疑問,主席應即催促暫時離席之議員回座,並清點在場人數,若經清點不足法定人數時,主席應即宣布散會或改開談話會。 談話會中如已足法定人數,主席應清點人數後繼續正式開會程序。
+散會時間已屆而議事未畢,主席得徵詢出席議員同意,酌定延長時間。
+主席於宣告進行討論事項後,即照議事日程所列議案次序逐案提付討論。
+學生議員、列席人員發言,應舉手並高呼「主席」,待主席示意同意後,始得發言。 議員發言時,應報告其選舉區、姓名,並說明其發言性質;遇二人以上同時請求時,由主席定其發言之先後,主席得就議員請求發言之先後,宣布發言次序名單。
+主席應以下列原則綜合考慮發言之優先順序:
+原提案人優先。
+學生議員優先。
+尚未發言者優先。
+發言次數較少者優先。
+座位距離主席較遠者優先。
+女士優先。
+除下列情形外,每一議員就同一議題之發言,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十五分鐘:
+原提案人說明提案要旨。
+說明審查報告之要旨。
+出席代表均已輪流講畢。
+經主席許可,必要時主席應詢問在場議員有無異議。
+但取得主席許可者,以許可之時間為限,超過限度者,主席得終止其發言。
+會議與會人員有維護議場秩序之責,發言者應切合在場秩序,否則主席得制止之。 任意發言,或發言內容不得體,經主席勸告或制止而不聽者,主席得移送紀律委員會懲戒之,或為其他處置。
+主席欲發表特定立場之言論,應暫離主席之位並指定一出席議員暫代之。 前項之情形,主席應聲明時間以及暫代人之姓名及其選舉區,暫代人暫代主席地位時亦應聲明時間及其姓名及選舉區;暫代人返還主席地位以相同方式行之。 主席暫代之情事應刊載於會議紀錄。
+主席對於議案之討論,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徵得出席議員同意後 裁定停止討論。 出席議員亦得經其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或附議,提出停止討論之動議,並不經討論,由主席逕付表決,經參與表決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通過。
+討論終結或停止討論之議案,主席應即提付表決。
+表決,除另有規定者,以出席議員過半數為結論;未參與表決者,為棄權。
+表決方式由主席就下列方式擇一裁定:
+無異議表決。
+口頭表決。
+舉手表決。
+起立表決。
+表決器表決。
+網路表決。
+投票表決。
+點名表決。
+前項第一款所列方式應重覆詢問三次,每次詢問至少間隔五秒,皆無異議方為通過,若有異議則採其他方式。 人事相關議案之表決,應以無記名為之。
+表決,應就可否兩方依次行之。 以口頭方式表決,不能得到結果時,主席應裁定改用其他方式表決。 以舉手、起立、表決器或網路方法表決,可否兩方均不過半數時,應重行表決;重行表決時,以多數為可決。 以投票或點名方法表決,可否兩方均不過半數時,本案不通過。
+網路表決,應經出席議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或附議,並經表決多數贊成時, 即應採用。 採用後,主席應裁示表決之開放投票時間,時長及含全體議員之網路位置。 此方式應視全體議員為出席並參與投票,逾期投票者應不予採計。 非經大會決議授權以網路表決之決議者,其決議應於下一最近之大會追認,經追認未過者其決議無效。
+點名表決,經出席議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或附議,並經表決多數贊成時,即應採用。 採用後表決時,由秘書逐一念出出席議員名字,出席議員並應高喊「贊成」、 「反對」或「棄權」;若秘書點名兩次後而議員無回應時,應紀錄為「棄權」。 前項之表決結果,應刊載於會議記錄。
+出席議員對於表決結果提出異議時,經主席裁定得重行表決,但以一次為限。用表決器或點名方法表決,非有足以明顯影響表決結果之重大瑕疵者,不得 要求重付表決。
+修正動議討論終結,應先提付表決;表決得可決時,次序在後之同一事項修正動議,無須再討論及表決。
+修正動議提付表決時,應連同未修正部份合併宣讀;修正部份可決後,仍應連同未修正部分付表決。
+主席宣告提付表決後,出席議員不得提出其他動議。但與表決有關之程序問題,不在此限。
+表決之結果,主席應當場報告,並記錄之。
+議案經表決通過或否決後,如因情勢變遷或有新資料發現而認為原決議案確有重加研討之必要時提出,並應具備下列各款要件:
+證明動議人確為原案議決時之出席議員,而未曾發言反對原決議案者;如原案議決時,係用點名表決,並應證明為贊成原決議案者。
+具有與原決議案相反之理由。
+經出席議員三分之一以上之連署或附議。
+復議動議,應於原案表決後下次大會散會前提出之。 但討論之時間,由主席徵得出席議員同意後決定之。
+復議動議之討論,僅需對原決議案有無復議之必要發言,其正反兩方之發言,各不得超過兩人。
+對於法律案、預決算案部分或全案之復議,得於二讀或三讀後,依前兩條之規定行之。
+復議動議經表決後,不得再為複議之動議。
+會議記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會期、會次及其年、月、日、時。
+會議地點。
+出席者之姓名、選舉區。
+請假者之姓名、選舉區。
+缺席者之姓名、選舉區。
+列席者之姓名、系級、職別或身分。
+主席、紀錄者之姓名。
+會議綱要。
+討論事項,其表決結果;若為記名需詳述。
+其他必要事項。
+每次會議之會議記錄,於下次會議時由秘書長宣讀,每會期最後一次會議之會議記錄,於散會前宣讀。 前項會議記錄,如出席議員有認為錯誤、遺漏時,應向主席提出,並由主席逕行更正之。
+會議記錄應送全體與會人員,除認為秘密事項外,於會議結束兩周內公布之。如遇重大事故或七日內另有大會,可延後或將兩次大會合併公布。
+若大會未辦理錄影或網路直播者,會議中出席議員及列席人員之發言,應由秘書處做成速記逐字之議事錄,並於會議結束後三十日內送全體與會人員及公布之。
+委員會會議由其召集委員召開,其議事之進行,準用本準則各項規定。委員會會議開會通知及議程,由秘書處編擬,並經該召集委員審定之。委員會之討論,得不適用本準則
+。 出席委員對於該委員會決議不同意者,得聲明保留在大會之發言權。 但出席而未聲明保留在大會發言權之委員,不得在大會中提出與委員會決議不同之意見。
+對於議案未能有共識,認知不全,或有委付他人執行之必要者,得行付委動議,經一人以上附議,進行該付委動議之討論。 付委動議如應籌設臨時委員會者,應由動議人說明如下要件:
+委員會名稱。
+委員會人數。
+委員會召集委員產生方式。
+委員產生方式。
+授權處理範圍
+處理時限。
+前項各款均得以修正動議修正之。 付委動議之議案得交付學生議會之各委員會。 付委動議應經表決,決議通過者,大會應即暫停處理該議案。
+本準則由議長訂定,經學生議會大會議決通過後施行。
+為規範學生議員行為,樹立本會良好形象,依淡江大學學生會學生議會組織規則
+規定訂定之。
+學生議會正副議長及學生議員均受本法之規範。
+學生議會紀律委員會(下稱紀律委員會)審議本法所規定之懲戒案。紀律委員會審議懲戒案件時,被移付懲戒之學生議員得提出說明。紀律委員會委員對關係其個人本身之懲戒案,應自行迴避。
+學生議員對學生議會大會通過之決議,應切實遵守。
+學生議員對外從事各項活動,應公正議事,善盡職責,不損及公共利益,不尋求私利。
+學生議員應共同維護議場及開會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
+不遵守主席依規定所作之裁示。
+辱罵或涉及人身攻擊之言詞。
+發言超過時間,不聽主席制止。
+未得主席同意,插言干擾他人發言而不聽制止。
+破壞公物或暴力之肢體動作。
+對依法行使職權議事人員做不當之要求或干擾。
+其他違反議員應共同遵守之規章。
+違反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席得交紀律委員會議處。
+大會及各委員會之會議主席主持會議時應嚴守中立。 會議主席未守中立時,經出席學生議員之提議,會議議決通過後,交付紀律委員會審議。 前項之提案,會議主席應迴避。
+學生議員在會議內依法行使職權所為之議事行為,於會外不負責任。
+利益係指學生議員行使職權時可能觸及關係單位之金錢、條文或其他相關業務時為之。
+學生議員行使職權所牽涉或辦理之事務為前條所規定之利益者,應行迴避。
+學生議員不得兼任除議會或校級會議學生代表以外之本會職務。 學生議員違反本條規定兼任者,應視為於兼任兼職時起同時辭卸學生議員職務。
+學生議員行使職權時,不得為私人承諾,或給予特定個人或團體任何差別對待。
+學生議員行使職權時遇有迴避情事之議案,應迴避審議及表決。
+學生議員應行迴避而不迴避時,經紀律委員會調查,學生議員應行迴避而未迴避者,得依法懲處。
+紀律委員會處理有關利益迴避情事時,應要求該學生議員列席說明。學生議員亦應主動向紀律委員會提出說明。
+學生議員為監督學生會之直接單位,為提升學生議員監督、質詢品質與避免流會而訂定本章。
+學生議員有出席學生議會會議之義務。 學生議員於單一會期內達兩次未請假亦未出席大會或委員會會議者,議長或該委員會召集委員應提請紀律委員會宣布停權。
+學生議員有出席各校級會議之義務,秘書處應記錄其出缺席情形。 學生議員未能出席校級會議者,應附其理由向議長說明,議長應為必要之處理。 出席校級會議之學生議員應將會議資料存放於秘書處,並於下次學生議會大會中報告該會議概要。
+學生議員若不克出席會議,應以書面方式向秘書處請假並說明事由。 請假之時限,大會為會議前三日,委員會會議為會議前一日;逾時請假者應向秘書處敘明理由,秘書處應即將其理由送交紀律委員會議決。
+單一會期內不得請假超過三次,超過者由紀律委員會宣布停權。
+會議有逾時請假者,紀律委員會應於該會議結束後一周內召開會議審議其情事。 紀律委員會應要求當事人列席說明,必要時得命其出具適當證明。經紀律委員會議決通過者,視為請假成功;未通過者視為未請假。
+紀律委員會審議學生議員懲戒案,得按情節輕重為下列之處分:
+口頭道歉。
+書面道歉。
+停權。
+停止出席大會或委員會至多二次。
+情節重大者,取消其懲戒案發生之委員會委員資格。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以外之處分,紀律委員會應檢附審查意見書,並經大會出席議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應即生效。
+受停權處分者,由秘書處以書面通知該學生議員並公布之。前項停權期間之計算及效力範圍如下:
+停權期間自大會議決當日起算,為期一個月,不扣除休會及停會期間。
+停權期間禁止進入學生議會各會議議場。
+停權期間不得行使學生
+議員之職權。
+學生議員於任期中停權次數累計達兩次者,第三次之停權效力應即於該受懲戒人剩餘任期止。 前項之停權,受懲戒人應即停止行使該屆期之學生議員職權。受本條處分者,秘書處應以書面通知該學生議員,並公布之。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細則依淡江大學學生會(下稱本會)學生議會組織規則
+訂定之。
+學生議會秘書處應維護學生議會辦公室之環境整潔、設備之保管使用、秩序之維持、及其他一切必要之管理措施。 學生議會秘書處應於常會期間每周定期打掃辦公室,並於每會期末次大會至遲於每學期期末考後一周內清點辦公室內資產。
+基於學生議會公開透明之理念,除依法應公布之事項外,辦公室窗戶玻璃不得張貼任何圖紙或以其他任意方式致使外界無法看見辦公室內部,張貼依法公布之事項時亦同。
+辦公室使用人應自行保管個人之財物,並妥善使用辦公室所有器材設施,並善加維護且須維持原有運作模式。
+辦公室不得吸菸並嚴禁任何危險物品,並不得有危害公共安全或違反校規之情事,倘有違規使用情節嚴重且調查屬實者,學生議會應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移請校方處理。
+學生議會圖書資料採開放制度,凡有學生議會成員在場時,於告知後可自行查閱所需資料。 如需將資料攜出,需向秘書處登記,借出資料以三冊為限,借期一個月,得續借一次;資料為議事資料者,借期為七天。 登記應載明借出人之姓名、連絡電話、借出資料、學生議會核可人。 借出逾期未還者,秘書處應追討之,情節嚴重者不得再辦理借出及續借;嚴重逾期而未還者,視為遺失。 借出人應妥善保管借出之資料,如有塗寫、污損、毀壞、遺失等情況,借出人應負責賠償;若為書籍者,借出人應自行購買賠償與原書書名、作者、編著者、出版處和裝訂版相同或最新版之書籍;若為其他文書資料,應繳付重新印刷所需費用。 借出資料為議事資料者,如遇學生議會需要,無論到期否應立即歸還。借出人退學、休學、畢業時,應還清借出資料。
+前條以外之學生議會資產出借,需向秘書處登記,載明借出人之姓名、出借事由、借期、連絡電話、借出資料、學生議會核可人;借出人為社團者,註記其社團名稱。 借出逾期未還者,秘書處應追討之,情節嚴重者不得再辦理借出;嚴重逾期而未還者,視為遺失。 借出人應妥善保管借出之資產,如有塗寫、污損、毀壞、遺失等情況,借出人應負責賠償。 借出人退學、休學、畢業時,應還清借出資產。
+辦公室使用人因未將辦公室上鎖造成資產之損失,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本細則由秘書長擬定,經議長核定後,報告於學生議會大會後施行。
+本法依淡江大學學生會(下稱本會)組織章程第 四 十
+四十五條制訂之。
+會費每學年收取一次,由本會財政部(下稱財政部)執行之,並得委託由本校代收。 本校代收之學生會費,會長應於開學日起一個月內向校方提出轉帳申請,匯撥至本會專用帳戶。 本法所稱之學年、學期、開始日、開學日、學雜費繳費截止日、退費基準日、寒假、暑假,均以本校年度行事曆為準。
+會費收取數額由行政中心依據學年度之會務計畫、財政情形、會員人數進行調整。 會費收取額之調整,應由每屆會長或會長當選人提請學生議會決議之,使得收取;若未調整,當屆會長得依上屆會費額數逕行收取之。 前項會長當選人之提請,由當屆會長代為提出不得拒絕,會長當選人並應於學生議會大會備詢。 學生議會應於會費案提出後十五日內議決,並只得為贊成或否決之決議,逾期未議決,視為通過。
+本會會費之收取程序,由財政部以細則規定之。 會費收取時,應告知以下事項:
+依大學法
+第三項,凡本校學生皆為本會當然會員;另依本會組織章程
+,凡本會會員有繳納會費之義務。
+大學法施行細則
+有關收取會費之規定。
+本會組織章程
+及本法
+所生之會員權利影響說明。
+除本校代收會費者外,財政部應於會員繳納會費後核發收據。 若有依本法退費者,財政部應予退費者證明。
+會費收取後應列入財政部期入,併入本會年度經費運用。
+退費應列入財政部期出,並檢附相關資料供學生議會審議。
+為減輕本校特殊境遇學生負擔,下列各款學生得免繳會費:
+中、低收入戶。
+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之子女。
+非自願失業勞工子女。
+其他境遇特殊並有證明者。
+前項各款已繳會費者,得持相關證明文件向財政部申請全額退費。符合本條資格之會員,視同已繳費之會員。
+各學期休學、退學並已繳納會費者,得持相關證明文件向財政部提出退費申請。
+財政部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日三週內公告收費、退費相關事宜。
+退費以書面為之,退費程序由財政部以細則訂定之,並送學生議會備查。 退費之申請書表及其他檢附之文件,由財政部訂之。
+除寒假、暑假期間及期中考、期末考當週與前一週外,財政部應於申請日次日起一個月內完成退費。 寒假、暑假期間之退費申請,財政部應於次一開學日起一個月內完成退費。
+會費之退費額度,除本辦法
+外,以申請日為基準,依下列各款處理之:
+第一學期開始日至該學期學雜費繳費截止日(含當日)申請者,全額
+退費。
+第一學期繳費截止日次日起至該學期退費三分之一基準日(含當日)申請者,退費六分之五。
+第一學期退費三分之一基準日次日起至該學期退費三分之二基準日
+(含當日)申請者,退費三分之二。
+第一學期退費三分之二基準日次日起至第二學期開學日之前一日申請者,退費半額。
+第二學期開學日至該學期退費三分之一基準日(含當日)申請者,退費三分之一。
+第二學期退費三分之一基準日次日起至該學期退費三分之二基準日(含當日)申請者,退費六分之一。
+第二學期退費三分之二基準日次日起至學年結束日(含當日)申請者,不予退費。
+本會若舉辦對外收費之活動,得對繳費會員提供收費金額減免或其他優惠之措施。 前項之金額減免額數或優惠措施,由該活動承辦機關另定之。 本會不得對未繳會費者課以第一項原活動要求以外之負擔。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依淡江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
+制定之。
+本會會長任期自當選該年七月一日至次年六月三十日。
+會長出缺時,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且無法復原時,依法由副會長繼任會長,任期自繼任日起,至原任會長任期屆滿之日。 副會長未於繼任事由發生時起七日內宣布繼任,並以書面通知學生議會,視同辭職。
+會長及副會長均出缺時,由學生議會議長立即暫行代理會長,並以書面通知學生議會秘書處,代理會長任期至原任會長任期屆滿之日;如依法進行補選會長,任期至補選會長就任日為止。
+議長暫行代理會長期間,應停止行使議長與學生議員一切職權,議長職務由副議長代理。 前項期間不列入學生議員總額。 補選會長就任後,原議長繼續行使議長與議員一切職權。
+會長、副會長及學生議會議長均出缺時,由學生議員自行集會並推選學生議員一人暫行代理會長。 前項學生議員暫行代理會長期間,應停止行使學生議員一切職權。前項期間不列入學生議員總額。 補選會長就任後,原議員繼續行使議員一切職權。
+自會長及副會長均出缺時起,如距原任會長任期屆滿之日尚有六個月以上,應舉辦會長之補選。 補選會長,任期自公告當選翌日至原任會長任期屆滿之日。
+代理會長於會長補選期間不得向學生議會提出預算案、政策部門增設案、會費數額調整案。 會長補選之預算案不受前項限制。 代理會長代理至原任會長任期屆滿期間,得向學生議會提出預算案,預算之用途僅能作為行政中心基本行政庶務開銷,如欲辦理活動,預算金額不得超過新台幣三千元整。 前項之預算總額,不得超過新台幣一萬五千元整。
+繼任、代理或補選會長之屆次同原任會長,並註明為繼任、代理或補選之會 長。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依淡江大學學生會(下稱本會)組織章程
+制定之。本會決算之編列、審議及公告,依本法之規定。
+本會之決算,應每一預算執行期間辦理一次。 結束期間內有關出納整理事務期限,本法未規定者,由財政部訂之。
+本會之決算,應按法定預算分下列各種:
+總決算。
+機關決算。
+單位決算。
+單位決算之分決算。
+決算所用之單位名稱、會計科目和種類以及其記載之金額,依法定預算書所列為準。 如其收入為該預算執行期間內預算所未列者,應按收入性質另定科目,依其種類列入其決算。
+本會每一預算執行期間期入與期出及前一預算執行期結餘,均應編入其決算;執行完畢之特別預算及前一預算執行期間報告未及編入之決算收支,應另行 補編附入。 當預算執行期間學生議會為未來承諾之授權金額執行結果,應於決算內附註 表達;因契約可能造成未來的預算執行期間內之支出者,應於決算書中列表說明。
+決算所列各項應收帳款、應付帳款,於其年度終了屆滿三年,而仍未能實現者,可免予編列。但依其他法律規定必須繼續收付而實現者,應於各該實現之預算期間內,準用適當預算科目辦理之。
+本會各機關之決算依下列程序編造後,送財政部彙整:
+行政部門之決算由及各行政部門首長擬具,呈會長核可。
+學生議會之決算由學生議會秘書長擬具,呈議長核可。
+學生評議會之決算由學生評議會秘書長擬具,呈學生評議會主席核可。
+行政部門辦理各活動之決算,應於該預算執行結束後十日內,由該活動負責人擬具後送財政部。 各單位決算之編送程序及期限,由財政部訂之。
+決算之編造,應按其事實編製執行預算之各表,並附有關之出納證明、會計報告、執行預算經過以及執行工作計畫之說明。
+決算之編送、查核及綜合編造,應依下列之會計原則:
+各種會計報告,應依實際發生狀況充分表達。
+各種會計報告表,應根據會計紀錄編造,並使其便於核對。
+各種會計科目,依各種會計報告所應列入之事項訂之,其名稱應顯示其事項之性質;如其科目性質與預算、決算科目相同 者,其名稱應與預算、決算科目之名稱一致。
+為便利綜合彙編及比較計算,對於事項相同或性質相同之會計科目,應使其一致。
+各種會計科目之訂定,應兼用收付實現事項及權責發生事項,為編定之對象。
+各種會計科目,應依所列入之報告,並各按其科目之性質,分類編號。
+財政部部長應就本會各決算,參照其出納與會計紀錄,加具說明,編造總決算書。
+本會總決算書應附下列之參考資料文件:
+各單位之預計計劃書及實際計劃書。
+各活動執行評估報告書。
+該預算執行期間本會資產清單。
+本會上一屆同一預算執行期之法定決算書。
+本會專用帳戶之存簿影本。
+總決算書由財政部編造後,應至遲於該學期期末考前一周首日前送交學生議會審議。 學生議會得延長前項期限至多三天,以一次為限。 若因任一單位拖延,導致學生議會無法審議,學生議會得不通過該單位之決算。
+本會所屬單位在預算執行期內有變更者,其決算依下列規定辦理:
+單位改組者,由改組後之單位一併編造。
+單位名稱更改者,由更改後之單位編造。
+數單位合併為一單位者,在未合併前各該單位之決算,由合併後之單位代為分別編造。
+單位之改組、變更致使預算分立者,其未分立期間之決算,由該單位編造。
+本會所屬單位在預算執行期終了前結束者,該單位應於結束之日辦理決算,並仍應以之編入其預算執行期之決算。
+預算跨越兩個預算執行期間以上者,其決算歸入執行期滿之預算執行期間內。
+學生議會秘書處收受總決算書後,應即送財政委員會審議,視為完成一讀程 序,不受本會學生議會職權行使辦法
+及
+之限制,但於二讀前 經全體學生議員三分之一連署,仍應經一讀審議通過,決算案方得繼續審議。
+財政委員會應於收受決算案後十五日內審核完畢後,將決算案提出於學生議會大會。 財政委員會審核決算時,應逐科審議,如有修正之主張,應立即通知原編造決算之單位限期答辯;逾期不答辯者,視為同意修正;於必要時,亦得通知相關人員列席備詢或提供資料。 財政委員會審查時,最高得以款為單位進行表決;決算經審定後,以副本分送本會會長與財政部部長及各機關。
+學生議會對總決算書中有關預算之執行、計劃之實施和效能及特別事件之審核等事項,予以審議。 學生議會審議時,會長、財政部部長應答覆質詢,並提供資料;對原編造決算之單位,於必要時,亦得通知其列席備詢或提供資料。決算案於二讀時,最高得以款為單位進行表決。
+各決算之審核,應注意下列情事及效能:
+總決算書之正確性及可靠性。
+各單位有無違法失職或不當之情事。
+各單位預算數之超過或剩餘;超支之部分不得動用會費補貼,應轉為本會自籌款,由預算執行單位自籌賠償。
+計畫已成與未成之程度。
+其他有關決算之事項。
+總決算之審核,應依下列情事於總決算書中加具說明:
+是否依本會預算辦法之規定辦理保留經費。
+期出、期入是否與預算相符,如不相符,其不符之原因。
+期入、期出是否與本會工作計畫相適應。
+期出加下期保留數後與期入是否平衡,如不平衡,其不平衡之原因。
+各單位有無違法失職或不當之情事。
+各單位預算數超過或剩餘之分析。
+計畫已成與未成之程度及其效能,及其改善措施。
+各方所擬關於期入、期出應行改善之意見。
+其他有關決算之事項。
+學生議會應於二讀後十日內完成其審議,如未完成,視同審議通過。
+決算案經學生議會審議通過後五日內由會長公布後生效;會長未於五日內公布時,由學生議會秘書處公布後生效。 財政部應製成法定決算書,分送本會各機關,及本會校方輔導單位備查。本會應以下列方式,適當公布法定決算書:
+張貼於本會行政及立法機關辦公室門口。
+公布於本會行政及立法機關之官方網站。
+本會之公告欄。
+本法
+、
+關於決算審查之期限,經學生議會大會決議,得延長至多七日,但以一次為限。
+決算案經三讀通過後,本會各機關尚未收得之收入、未使用之經 費、已發生而尚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部分、以及結餘,其處理程序適用本會預算辦法
+之規定。
+學生議會對總決算書應行處分之事項為下列之處理:
+與審定完成的法定決算書之差額,由會長及財政部部長執行追討之。
+應賠償之收支尚未執行者,由會長及財政部部長執行之。
+應懲處之事件,依法提出彈劾案、糾舉案以及糾正案,必要時交由本校校方處理或循法律途徑解決。
+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應予告誡者,提出糾正案。
+會長得於執行前項第一款與第二款時,準用本會預算辦法
+之相關規定。 決算案經三讀通過後五日內,本會各機關應將剩餘之經費存回本會帳戶。
+財政部應按月將實際出納情形及其結餘報告於學生議會大會並對帳之,並應製作報告分送會長及財政委員會。
+決算書表格式應具單位名稱、計畫名稱、法定預算科目、法定預算金額、決算金額、財政委員會審定數額、附註說明及分析圖表等欄位。 除前項所訂決算書應有欄位以外,決算書表的格式由財政部訂之。
+財政部應將上一預算執行期之會計憑證正本及決算書表彙整刊印成紙本法定決算書,正本存放於學生議會,副本存放於財政部。 前項法定決算書之存放,應至少留存三年。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法律得定名為章程、規則、辦法、通則或條例。
+各單位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要點、細則、簡則、準則或標準。
+法規名稱前應冠淡江大學學生會。
+法律應經學生議會通過,由會長公布。 會長應於收到十四日內公布,未公布者,由學生議會秘書處公布後生效。
+下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學生會組織章程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
+關於會員之權利、義務者。
+關於各部門之組織者。
+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
+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
+法律授權以命令補充規定時,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行政部 門據以發布命令時,僅得就執行法律有關之細節及方法為規定,不得逾越授權之限度。 前項之命令,不得牴觸授權法律之規定,並不得對會員權利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
+各部門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並即送學生議會備查。
+法律條文應分條書寫,冠以「第某條」字樣,並得分為項、款、目。
+項不冠數字,低二字書寫,款冠以
+三等數字,目冠以
+、
+、(三)之數字,並應加具標點符號。
+法律內容繁複或條文較多者,得劃分為第某編、第某章、第某節、第某款、第某目。
+修正法律廢止少數條文時,得保留所廢條文之條次,並於其下加括弧,註明 「刪除」二字。 修正法規增加少數條文時,得將增加之條文,列在適當條文之後,冠以前條「之一」、「之二」等條次。 廢止或增加編、章、節、款、目時,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法律不得牴觸學生會組織章程,命令不得牴觸本會組織章程或法律,下級單位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單位之命令。
+法規應規定施行日期,或授權以法規規定施行日期。
+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後第三天起發生效力。
+法規特定有施行日期,或以命令特定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
+法規有施行區域或授權以命令規定施行區域者,於該特定區域內發生效力。
+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乃應優先適用。
+法規對某一事項規定適用或準用其他法規之規定者,其他法規修正後,適用或準用修正後之法規。
+各單位受理會員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
+法規因重大事故,一時不能適用者,得暫停適用其一部或全部。法規停止或恢復適用之程序,準用本法關於法規廢止或制定之規定。
+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修正之:
+基於政策或事實之需要,有增減內容之必要者。
+因有關法規之修正或廢止而應配合修正者。
+規定之主管單位或執行單位已裁併或變更者。
+同一事項規定於二以上之法規,無分別存在之必要者。法規修正之程序,準用本法有關法規制定之規定。
+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
+單位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
+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
+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
+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
+法律之廢止,應經學生議會通過,學生會會長公布。命令之廢止,由原發布單位為之。 依前二項程序廢止之法規,得僅公布或發布其名稱及施行日期,並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天起失效。
+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不適用前條之規定。但應由主管單位公告之。
+法律定有施行期限,主管單位認為需要延長者,應於期限屆滿十四日前送學生議會審議。但其期限在學生議會休會期內屆滿者,應於學生議會休會十四日前送學生議會。 命令定有施行期限,主管單位認為有需要延長者,應於期限屆滿前十四日,由原發布單位發布之。
+命令之原發布單位或主管單位已裁併者,其廢止或延長,由承受其業務之單位或其上級單位為之。
+本規則自公布日施行。
+淡江大學學生會(下稱本會)為淡江大學(下稱本校)學生之最高自治組織。
+本會之宗旨如下:
+提升本校學生校園生活品質及學生權益。
+處盡本校學生公共事務參與能力。
+以學生立場參與社會議題,改善臺灣社會。
+擔任淡江大學校方與學生間的溝通管道,彰顯學生的意見。
+本會綜理學生事務,並得協調處理全校學生社團之共同事務。
+本會會務依行政、立法、司法三權體制分行之。
+本會應派由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參與本校各項會議。
+凡具有本校學籍之學生,皆為本會會員。
+會員在學生自治事務範疇內一律平等。
+本會會員於本會會務內享有下列各權利:
+有選舉、罷免之權。
+有創制、複決之權。
+有加入本會所屬組織之權。
+有參加本會舉辦活動之權。
+其他學生應享之權利。
+會員有繳納會費與遵守本會法規及本會決議之義務。
+會員之權利限制,應以法律定之。
+本會置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任期一年,由每年七月一日,至翌年六月三十日止,不得連任,其選舉罷免事宜另以法律定之。 依法出任代理會長、代理副會長,則不受前項連任次數之限制。
+會長為最高行政首長,並對外代表本會,其職權如下:
+依法任免本會會務人員。
+依法公布本會法律。
+領導行政中心。
+認法律案、預算案、決算案有窒礙難行時,得於收受法案後十日內移請學生議會覆議,覆議案經出席學生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維持原決議。
+其他法律賦予之職權。
+會長出缺時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副會長代理;正副會長均出缺時,由學生議會議長代理會長,如原任會長至任期屆滿尚存超過六個月,應辦理補選一次,選舉仍未果時,則議長持續代理會長至任期屆滿止,代理期間議長暫停行使學生議員職權。 副會長出缺時,會長應就其缺額提名,並經學生議會同意後任命之。
+會長為最高行政首長,並對外代表本會,其職權如下:
+依法任免本會會務人員。
+依法公布本會法律。
+領導各行政中心。
+認法律案、預算案、決算案有窒礙難行時,得於收受法案後十日內移請學生議會覆議,覆議案經出席學生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維持 原決議。
+其他法律賦予之職權。
+副會長承會長之命,協助處理會務。
+會長出缺時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副會長代理;正副會長均出缺時,由學生議會議長代理會長,如距原任會長任期屆滿之日六個月以上,應辦理補選一次,選舉仍未果時則議長持續代理會長至任期屆滿止,代理期間議長暫停行使學生議員職權,代理學生會之組成,另以法律定之。 副會長出缺時,會長應就其缺額提名,並經學生議會同意後任命之。
+行政中心為本會最高行政機關,並由會長直接領導。 行政中心設各行政部門,襄助會長執行本會會務,行政中心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會長得經學生議會同意,於行政中心另設立政策部門,其存續期間至該會長任期屆滿止,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會長及其各行政部門首長,應向學生議會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並尊重議會之質詢權利。
+本會設校級會議學生代表協調會,由各校級會議學生代表組成,以會長為主席,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本會設學生議會(下稱議會),為本會最高立法及監察機關。
+議會由會員選舉之議員組成,代表會員行使職權,其選舉罷免事宜,另以法律定之。
+議員之任期為一年,由每年七月一日,至翌年六月三十日止,連選得連任,由各選舉區會員選舉產生。 議員席次應達九席始得成立議會,未足席次時應辦理補選。 議會成立運作後,議員因故辭職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之人數達該屆全體議員三分之一時,且至任期屆滿尚存超過四個月,仍應辦理補選,但以一次為限。 本條補選之議員任期適用本條第一項之規定。
+議會職權如下:
+制定、修改本會章程及相關法規。
+本會入會案議決權。
+依法對人事任命案行使同意權。
+審查、稽核本會之預、決算案。但不得為增加預算之決議。
+行使議案議決權。
+對本會失職人員行使彈劾權、糾舉權,對本會之事務行使糾正權。
+有要求會長率行政部門首長列席備詢之權。
+行政命令審查權。
+其他依法規賦予之職權。
+議會置正副議長各一人,由議員互選之,任期一年。
+議長對外代表議會,並行使以下職權
+依法召集並主持會議。
+代表本會應邀出列席學校會議。
+統籌議會行政事務。
+副議長應協助議長處理議會行政事務。
+議長不克執行其職權時,由副議長代理之。 議長、副議長均不克執行其職權時,由議員互選一人代行之。 議長出缺時,由副議長代理至任期屆滿止,議長、副議長均出缺時,議員應即集會選舉正副議長。
+議會設秘書處,協助處理議會行政事務。
+議會會期共兩次,第一次自八月至十二月底,第二次自二月至六月底,必要時經各議員協商得提前開始或延長。 會期期間,學生議會應每月召開一次定期大會,並應於每一次會期之第一次定期大會議決該會期之每月大會時間,每會期第一次定期大會開議日,由各議員協商。 經會長諮請議長或由全體議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時,議長應召集臨時大會。
+議會開會之法定人數須達全體議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前項法定人數,應扣除依法請假及停權之人數。
+議會大會決議,秘書處應公布之,議案涉及本會相關部門者,秘書處於議決後應即將議案移送相關部門。
+議會得依需要設立各委員會,各委員會得邀請會長、各部部長與本校相關同學列席備詢。
+議員不得兼任除議會或校級會議學生代表以外之本會職務。
+議會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本會設學生評議會(下稱評議會),為本會最高司法機關。
+評議會職權如下:
+章程之解釋。
+本會違反自治行為之訴訟。
+彈劾案之審議。
+其他法規賦予之職權。
+評議會置評議委員七名,由會長提名,經議會大會同意後任命之。評議委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曾任本會正副會長,擔任完整任期者未受彈劾者。
+曾任本會學生議員,擔任完整任期者未受停權處分者。
+曾任本校社團正副負責人,擔任完整任期者。
+為本校公共行政學系大學部三年級以上之在學會員,或畢業於本校公共行政學系或他校法學院之在學會員。
+具前項任一款資格之評議委員,不得超過全體評議委員人數三分一。
+評議會及評議委員應依章程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指示及干涉。評議委員不得兼任本會其他任何職務。
+評議會置主席一名,由評議委員互選產生之,任期至其喪失評議委員身分止。 評議會主席因故無法行使其職權時,由評議委員互選一人代行之。評議會主席出缺時,評議委員應即集會互選新任評議會主席。
+評議委員任期至學籍消失止,非因辭職或彈劾不得使其去職。
+評議會設秘書處,置秘書長一名,由評議會主席任命,協助處理評議會行政事務。
+評議會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本章程之選舉罷免,應以普通、平等、直接、無記名投票之方法為之。
+本會會務人員之選舉,應於其任期屆滿三個月前開始辦理。
+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之。
+本會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權之行使,另以法律定之。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會員繳納之會費。
+學校補助之經費。
+接受捐助。
+存款孳息。
+其他(如器材租押金、獎金、保證金之沒收等)。本會所獲取之費用,皆須存入本會之帳戶。
+本會會費收費年限以一學年為單位,會費之收取及退費程序,另以法律定之。
+本會所有帳戶之存簿,應存放於議會秘書處,其相關財務存提之程序,另以法律定之。
+會費收取數額由行政中心依據學年度之會務計畫、財政情形、會員人數進行調整。 若該學年度之會費收取數額相較於前一學年度有所調整,應經議會決議。
+本會應公布其預、決算,相關程序,另以法律定之。
+本章程為本會最高單行法規,本會法規與本章程牴觸者無效。 學生議會之決議,與本規程牴觸者,不生效力。
+章程之修改,應有全體學生議員五分之一連署,經出席議員三分之二同意,始得修改之。
+本章程經議會通過,由會長於十日內公布,逾期未公布者,由學生議會秘書處公布,自公布日實施;修正時亦同。
+為落實臺灣學生聯合會章程(以下簡稱學聯章程)意旨,健全全國學生自治、維護學生共同權益以及培力學生自治人才,特制定本法。
+學聯章程所揭示之宗旨、任務及成立精神,(除保留條款外)具有校內法規之效力。
+適用學聯章程之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臺灣學生聯合會(以下簡稱學聯)理事會之解釋。
+本會配合學聯之一切行動或經費支出,施行均應以本會會員權益為最高考量,且不得違反本會相關法規。
+本會對學聯之最高代表為本會會長,會長得視必要授權本會幹部代表與會或參與任何行動。
+本會各單位行使其職權,應在處理校內事務外可負擔之範圍內,積極促進學聯宗旨及任務之實現。 本會得設會內學聯聯繫單位,負責籌劃、推動及執行學聯章程規定事項。
+本會應在財政狀況允許範圍內,並參考本會施政計畫後編列執行學聯章程各項任務及參與學聯培力活動所需之經費。
+本會應依學聯章程規定繳交會費。
+本法自公告日起施行;修正時亦同。
+06.30第38屆學生議會大會通過全文11條
+06.30淡學本字第10806300025號函公布
+06.17第43屆學生議會大會修正通過
+06.23淡學本字第11306230046號函公告
+本規則依「淡江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
+訂定之。本中心全名為淡江大學學生會行政中心,以下簡稱(行政中心)。
+行政中心為本會最高之行政機關。
+行政中心由學生會會長直接領導,並設各行政部門襄助會長執行本會會務。
+學生會會長、部會首長有接受議會質詢之義務。
+學生會會長職權如下:
+依法聘用、解任各部部長之權。
+定期召開行政會議。
+向議會提出議案之權利。
+對議會之決議,如認為有窒礙難行之時,得由部門部長於收到決議文後十日內經會長同意後,移請向議會覆議。
+覆議案之審議應由議會於覆議案到達後七日內召開大會審議,覆議審議時,如經出席議員三分之二以上維持原決議,行政部門應即接受該項決議。
+行政中心設秘書處、財政部、學生權益及福利部、公關部、總務部、活動部。
+依據本會組織章程
+學生會會長得經議會同意,另設政策部門。政策部門之人事制度、 預、決算辦法依照現有法規定之。 政策部門之存續至該會長任期屆滿止。
+行政中心應設置行政會議並定期召開,由學生會會長、秘書長及各部門正、副部長出席,其他相關人員得應邀列席。 行政會議議決之事項中華民國憲法、中華民國相關法令或本會法規牴觸者無效。
+行政中心部門部長由學生會會長提名,經學生議會審查後同意任命之,副部長、部員由部長任命。行政中心下設部門之職權及組織如下:
+秘書處:置秘書長一名,由學生會會長直接任命之,秘書處得招募秘書若干名,並承學生會會長之命,協助處理行政中心事務與學生會會長交付之一切事項,並負責本會活動認證業務及檔案整理。
+財政部:置正、副部長各一名,得招募部員若干名。負責本會會費預算、會計、決算、稽核及財務管理事務,擬定本會預、決算書格式並送議會財政委員會審議通過,始得使用。
+學生權益及福利部:置正、副部長各一名,得招募部員若干名。維護
+同學應有權益及增進學生福祉,提升校園學習、生活品質。
+公關部:置正、副部長各一名,得招募部員若干名。負責本會對外關係之拓展及相關公共關係事務之聯絡、本會對外所有資訊之發布、管理與平台之建構事宜,肩負建立本會良好形象之任務。
+總務部:置正、副部長各一名,得招募部員若干名。負責採購、管理、維修、報廢、租借行政中心一切資產,並維護、管理行政中 心所屬空間。
+活動部:置正、副部長各一名,得招募部員若干名。負責統籌學生在校學習、生活及權益相關之活動、形塑優質校園文化。
+行政中心設下列常設獨立部門:
+淡江大學學生會選舉委員會
+獨立部門依法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受其他上級機關指揮監督之合議制機關。 獨立部門之組織辦法,另以法律定之。
+行政中心所擬與本會法規有關之行政命令,應送議議會大會備查。
+本辦法經議會通過,自公布日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法依據淡江大學學生會(下稱本會)行政中心組織規則
+制定之。
+本會選舉委員會(下稱選委會)應為本會行政部門,需公正超然,統一執行本會於各校園之會務,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單 位、外力干涉。 選舉委員應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與選舉競選或罷免宣傳有關之活動。
+選委會掌理下列事項:
+選舉、罷免、會員投票事務之規畫辦理與指揮。
+選務人員、監察員之遴聘與管理。
+候選人資格之審查。
+當選證書之製發事項。
+選舉、罷免、會員投票結果之審查事項。
+關於違反本會選舉、罷免、會員投票相關規定之事實認定及處分。
+其他選舉、罷免、會員投票相關事宜。
+舉辦學生會正、副會長、學生議員宣誓就職典禮。
+前項選務人員、監察員之遴聘、培訓與管理,另以細則訂定。 前項選務人員、監察員之遴聘,應以書面為之,其遴聘應以非本會會務人員之本會會員優先。
+選委會主任選舉委員應列席學生議會大會並備質詢,報告工作進度,且應於各選舉、罷免、會員投票事務結束後十天內向學生議會大會提出結果報告。
+選委會之預算由選舉委員依法編列之。
+選委會辦理選務時,得向本校學生會輔導單位申請臨時場所成立辦公室辦理選務。
+選委會置選舉委員五至十一人,由會長提名,並以其中兩名為正、副主任選舉委員,經學生議會同意後任命之。 行政部門首長得兼任選舉委員,並不得超過選舉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 選舉委員任期,自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非因下列事由,會長不得使其去職:
+自行辭職、迴避或彈劾。
+違法之失職行為。
+主任選舉委員對外代表選委會。 主任選舉委員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或出缺時,其職權由副主任選舉委員代理;正副主任選舉委員均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或出缺時,由其他選舉委員互選一人代理。
+選委會會議,應定期召開,由主任選舉委員召集之,並為主席。 經半數選舉委員提議或主任選舉委員認有必要時,主任選舉委員得召開臨時會議,並為主席。 選委會會議之決議應由全體選舉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並公布;各選舉委員對重大爭議案件之決議,得提出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併同會議決議一併公布。 選委會會議,得邀請學者、專家或與主要議題有關之本會機關派員列席,提 供諮詢、陳述事實或報告。
+下列事項,應經選委會會議決議:
+選委會對選舉、罷免、會員投票相關事項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及廢止之擬議。
+各項選舉、罷免及會員投票公告事項之審議。
+違反選舉、罷免及會員投票法規之裁罰事項。
+選舉委員提案之事項。
+選務人員、監察員之免職。
+其他應由選委會議決之事項。
+選委會為辦理選舉、罷免或會員投票業務,得於各學院或其他學術單位設執行委員會,其執行業務範圍及管理,由選委會決議之。 前項執行委員會,應置執行委員三至五人,並以一人為主任執行委員,由選舉委員兼任之。
+選委會內部處務之施行,另以細則定之。 本法授權訂定之各項法規命令,由選委會定之,並送學生議會備查。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依淡江大學學生會(下稱本會)組織章程
+、
+、第四十一 條制定之。
+本會正副會長、學生議員之選舉罷免事宜,依本法之規定辦理。本法所稱一人競選,係該選舉區僅有一位候選人。 本法所稱同額競選,指該選舉區候選人數等於其應選名額。本法所稱超額競選,謂該選舉區候選人數多於其應選名額。本法所稱會務人員,為本會各機關依法選任或任用之人員。
+本法之選舉罷免,以普通、平等、直接、無記名方式為之。
+本法所定各種選舉、罷免投票以紙本進行;投票採電子方式時,應經本會選舉委員會(下稱選委會)議決並公布之。 於本法所定各種選舉、罷免投票之投票所內,合併舉辦之非本法所定之各種選舉、罷免投票時須以相同方式進行。 本法所定各種選舉、罷免投票選委會應以公平、透明、公正方式進行。
+本法所定之選舉人額數,以選舉人名冊造冊時為準。 本法所定各種選舉、罷免期間之計算,除另有規定外,依我國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本法所定投票日前幾日,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
+本法所定選舉、罷免事宜由選委會辦理之;經選委會決議由執行委員會辦理者,由選委會主管,並受選委會指揮、監督。
+選委會得遴聘本會會員若干名為選務人員,協助執行選舉罷免事務,其遴聘程序及管理由選委會以細則定之。 選委會得視需要,指派選舉委員兼任選務人員;本會正副會長、行政部門首長、學生議會、學生評議會人員、候選人、罷免案領銜人、被罷免人不得擔任選務人員。 選務人員於進行選舉罷免事務時,對任何有違反本法之行為應加以勸阻,若勸阻不聽者,應為登記交由選委會處理。
+選委會應遴聘本會會員五至十一名為監察員,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其遴聘程序及管理由選委會以細則定之。 監察員執行下列事項:
+候選人、罷免案提議人、被罷免人違反選舉、罷免法規之監察事項。
+選舉人、罷免案投票人違反選舉、罷免法規之監察事項。
+辦理選舉、罷免事務人員違法之監察事項。
+其它有關選舉、罷免監察事項。
+選委會得視需要,報請學生議會議長調派學生議會人員兼任監察員;本會正副會長、行政部門首長、學生評議會人員、候選人、罷免案領銜人、被罷免人不得擔任監察員。 監察員召集人應受邀列席選委會於選舉罷免期間各項會議,並指派監察員列席執行委員會會議。 監察員執行監察職務準則,由選委會定之。
+選舉委員、選務人員、監察員於執行職務時,應配戴印有選委會關防之識別證。
+選舉委員、選務人員、監察員應參加選舉事務之培訓。
+凡本校在學學生,除另有規定外,皆為具選舉權之選舉人。 凡本校在學學生,除另有規定外,皆可成為本會各選舉之候選人。
+本會正副會長以全校為一選舉區;學生議員以各學院為選舉區。 各選區每二百五十人選出學生議員一名,餘額一百五十人以上,增加一名,不足一百五十人者,不予計算。 選區總席次未達三席者,以三席計。各選舉區應選名額由選委會公布之。 具雙主修資格者依其主要學籍所屬學院為其選舉區,並為該選舉區之選舉人。
+有下列身份之一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為現任選舉委員、選務人員、監察員者。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有本法
+情事者。
+本會正副會長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參選,同一組候選人經審定其中任一人資格不符者,則該組候選人不准予登記。 學生議員候選人,應依登記時其學籍所屬選舉區登記參選,候選人經審定資格不符者,則該候選人不准予登記。 本會選舉之候選人資格,應由選委會審定。
+登記為候選人時,應備具選委會規定之表件及保證金,於規定時間內向選委 會辦理,表件或保證金不合規定,或未於規定時間內辦理者,不予受理。 經申請登記為候選人者,於登記期間截止後,不得撤回其候選人登記;登記期間截止前撤回登記者,不得再申請登記為候選人。
+登記為候選人,應具備下列各款表件:
+候選人登記表。
+候選人之學經歷與政見。
+本人脫帽半身照片。
+候選人保證金。
+在學證明文件乙份。
+其他選委會規定應交付之資料。
+前項之表格格式、字數限制、資料形式,由選委會訂定之,超出表格範圍或字數限制之部分得不予刊登。 登記時間截止後,選委會得拒絕申請或任何表件之增補、修改。
+選舉人僅得就本會各項選舉擇一登記為該選舉之候選人,不得同時登記,為二種以上候選人登記時,其登記均無效。
+第二份選舉公告公布後投票前,經發現候選人資格不符者,應由選委會於投票前撤銷其候選人資格,投票後依第本法八十七條規定聲請當選無效之訴。
+登記為本會正副會長候選人者,應繳納保證金新台幣壹仟元整,本項保證金於第三份選舉公告公布後七日內無息發還。但該組選舉未當選之候選人,得票數未達該選舉區選舉人總額百分之一者,其保證金沒收。 登記為學生議員候選人者,應繳納保證金額新台幣伍佰元整,本項保證金於第三份選舉公告公布後七日內無息發還。未於前二項時限內領回保證金者,保證金沒入。 保證金發還前,依本法
+規定應逕予扣除者,應先予以扣除,有餘額時,發還其餘額。 保證金發還程序,由選委會另以細則訂定之。
+選委會於各候選人登記參選時,應告知候選人各該權利義務及注意事項。
+本會選舉,經審定之候選人名單,其姓名號次,由選委會通知各候選人於第二份選舉公告公布前公開抽籤決定之。 前項候選人姓名號次之抽籤,應辦理網路直播,未辦理時應錄影存查,候選人未克親自到場參加抽籤者,得委託他人持候選人本人之委託書代為抽籤;候選人未親自參加且未委託他人代抽,或雖到場經唱名三次後仍不抽籤者,由選委會代為抽定。 第二節選舉程序
+選委會應於投票首日前二十五日公布第一份選舉公告,並公布下列事項:
+選舉種類與其應選名額。
+選舉人總額。
+候選人之登記期間,應繳資料與保證金。
+候選人登記所需之表件。
+選務人員、監察員之報名申請。
+投票方式。
+投、開票日期。
+其他應注意事項。
+候選人之登記期間為第一份選舉公告公布後次日算起,為期七日,得延長一次,延長以二日為限。
+選舉人名冊,由選委會向本校學籍主管機關申請資料編造,其應載明姓名、系級、學號、各應領選舉票之領取確認簽署欄;選舉人名冊應於投票首日二十一日前完成造冊。 電子投票不受前項規定。
+二種以上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選舉人名冊得合併編造。
+選舉人名冊編造後,除選委會依本法規定使用外,不得以抄寫、複印、攝影、錄音或其他任何方式對外提供。 選舉進行時,除選舉委員、選務人員、監察員外不得供他人翻閱選舉人名冊。
+選委會應於投票首日前十五日公布第二份選舉公告,並公布下列事項:
+選舉種類與其應選名額。
+候選人之個人履歷、政見大綱。
+競選活動之起訖日期。
+公辦政見發表會之時間、地點與程序。
+投、開票所之地點。
+投、開票之時間與地點。
+選務人員、監察員名冊。
+其他應注意事項。
+投、開票所之劃分,應考量各選舉區之人數及地理位置,不得違反各選舉區實質公平原則。
+競選活動期間為第二份選舉公告公布後次日算起至投票首日前一日。
+選委會應於競選活動期間對各項選舉至少舉辦一場政見發表會,各候選人得自由登記參加。 經該選舉區全體候選人聲明不參加者,該選舉區應予免辦。 公辦政見發表會,選委會應派監察員在場監察,並辦理網路直播,未辦理者應錄音錄影存查;其舉辦之場數、時間、程序等事項由選委會定之。
+選委會應於競選活動期間刊登選舉公報,其應包括下列事項:
+有關選舉各活動之起訖日期、地點與程序。
+投、開票之時間及地點。
+有關選舉活動之其他報導。
+選委會應在開票日次日起三日內公布第三份選舉公告,並公布下列事項:
+各選舉區總投票數、總投票率。
+候選人之得票數。
+選舉結果。
+其他應注意事項。
+第三節競選活動
+選委會得審酌本會各選舉情形,訂定各選舉候選人使用競選經費之上限。 本會所有選舉之候選人,不得接受下列經費捐贈:
+任何校方、校外捐贈。
+同種選舉之其他候選人之捐贈。
+候選人應設置競選經費收支帳簿,並由本人或指定人員保管,以備查考。 候選人應於第三份選舉公告公布後三日內,檢同競選收支結算申報表,向選委會申報競選經費收支結算,並由本人及指定記帳人員簽章負責。 選委會對前項申報,有事實足認不實者,得要求檢送支出憑據或證明文件,以憑查核。
+候選人得從事下列競選活動:
+在校園內舉辦政見發表會。
+張貼或分發文宣品;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廣告物。
+訪問選民。
+前項第二款之文宣品或廣告物,候選人應於開票日次日起三日內自行清除之。
+候選人從事競選活動不得違反下列規定:
+妨礙上課秩序及交通。
+於規定期間外從事競選活動。
+期約、賄選。
+對選舉相關人員惡意中傷或毀謗。
+其它妨礙選舉之活動。
+本會會務人員於第一份選舉公告公布或收到罷免案提案後,不得有下列行為:
+對候選人或罷免案公開表示其支持或反對意見。
+印發、張貼候選人或罷免案相關之宣傳物品。
+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候選人或罷免案相關之廣告物。
+參與選舉競選或罷免宣傳有關之活動。
+前項會務人員為候選人者,或為學生議員者,不適用之。
+任何人於投票首日前一日起至投票結束,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候選人、被罷免人或選舉、罷免之民意調查資料,亦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 述。 第四節投票及開票
+選舉投票日,由選委會公布之,為期連續之三日,不得為假日。
+投票首日前一日及投票期間不得從事競選、助選或其他選舉罷免相關活動。
+選舉人應於規定之投票時間內至指定投票所投票,逾時不得進入投票所,但已於規定時間內到達投票所尚未投票者,仍可投票。 前項所稱到達投票所,以到達各該投票所登記領票之選舉人隊伍終端為準,無排隊隊伍者,以到達各該投票所登記領票處為準。 選舉委員、選務人員、監察員應於不影響其職務與選舉程序時,方得進行投票。 二種以上選舉或選舉與會員投票同日於同一投票所舉行投票時,選舉人應一次進入投票所投票,離開投票所後不得再次進入投票所投票。
+選舉人投票時,應憑具本人照片之有效證件向選務人員領取對應之選舉票。 選舉人領取選舉票時,應在選舉人名冊上簽名或蓋章或按指印,按指印者,應有選務人員及監察員各一人簽章證明。 選舉人名冊上無其姓名或姓名不符者,不得領取選舉票,但姓名因特殊原因而不符者,經選務人員及監察員辨明後,應准領取選舉票。 選舉人領得選舉票後應自行圈投,但因身心障礙不能自行圈投而能表示其意思者,得依其請求,由選務人員一名依據本人意思,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其過程應有監察員一名偕同。
+選舉票由選委會按選舉區,依下列各款規定印製、分發及應用:
+各候選人之號次、姓名、相片及圈選欄。
+一人競選時,於該候選人圈選欄位,載明「同意」、「不同意」等語。
+在非候選人圈選欄處蓋印選委會關防。
+各選舉於選舉票有特別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選舉之投票,由選舉人於選舉票圈選欄上,以選委會製備之圈選工具圈選一組。 選舉人圈選後,不得將圈選內容出示他人。
+各投票所應置選務人員。 選委會得視需要,於各投票所設置主任選務人員一名。
+監察員,應於投票期間自由於各投票所巡迴監察。
+在投、開票所內或周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選務人員或監察員應令其退出:
+在場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不服制止者。
+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入場者。
+投票進行期間,穿戴或標示候選人或罷免案相關之旗幟、徽章、物品或服飾,不服制止者。
+投票完成後仍滯留於圈票亭或投票所,不聽勸阻者。
+干擾開票或妨礙他人參觀開票,不服制止者。
+有其他不正當行為,不服制止者。
+選舉人有前項情事之一者,令其退出時,應將所持選舉票收回註銷作廢,並將事實註記於選舉人名冊內該選舉人姓名下;其情節重大者,得由選委會決議並執行違規之處分或報請學生事務處處分。 除依本會法規執行職務外,任何人不得攜帶手機及其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但已關閉電源之行動裝置,不在此限。
+投票期間,選務人員應會同監察員於投票開始前當眾點清選舉剩餘票、註銷之選舉票;投票首日後,選務人員應於投票開始前將票匭運至投票所,並由監察員在場下拆封前項彌封之票匭及其他資料。 投票期間,投票結束時,選務人員應即將票匭及選票袋或其他資料彌封,並由選務人員同監察員確認加封簽名後,將票匭運至選委會指定地點存放。
+開票日應為投票日末日,並應於該日投票結束時間後一小時進行。 投票所於投票末日投票結束後,選務人員應即將票匭及選票袋或其他資料彌封,並由選務人員同監察員確認加封簽名後,運至指定之開票所。 選務人員應於開票時間前將票匭運至開票所,並由監察員在場下於開票時間開始時拆封票匭。 開票程序應公開為之,並應辦理網路直播,未辦理時應錄影存查。
+有下列情形時,應舉行重新投票:
+單一名額選舉當選人或多名額選舉當選人二分之一以上,被宣告當選無效。
+正副會長選舉,於第一次開票結果得票同數時。
+關於投、開票相關事務過程,被學生評議會認定有違反本法、其他相關法規或有重大瑕疵,且其瑕疵無法補正,而宣告投票結果無效者。
+前項之重新投票,選委會應於事由發生後次日起三日內公布,並定至少五日之準備期間,於期間後候選人得進行競選活動,並完成投票程序。 前項之競選活動期間,適用本法
+至
+之規定。 第五節選舉結果
+選舉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為無效票:
+不用選委會製發之選舉票。
+選舉票未印有選委會關防者。
+未依
+規定圈選一組。
+所圈位置不能辨別組別或何人。
+圈後加以塗改。
+簽名、蓋章、按指印、加入任何文字或符號。
+將選舉票撕破致不完整。
+將選舉票污染致不能辨別所圈選組別或何人。
+不用選委會製備之圈選工具。
+於同額選舉時,對該候選人同時圈選同意與不同意者。
+前項無效票,應由開票所選務人員同監察員認定;認定有爭議時,由全體監察員表決之;表決結果正反意見同數者,該選舉票應為有效。
+選舉人於投票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選務人員應註銷其選舉票:
+未完成投票程序即離開投票所者。
+重複領票,尚未使用者。
+公開亮票者。
+擅自使用他人之選舉票者。
+遺留選舉票於圈票亭或投票所,未投入票匭者。
+選舉票之註銷,應由選務人員將其標記為無效票,並將事實註記於選舉人名冊及通報選舉委員,並應清點其數量,收回作廢。
+本會正副會長選舉結果,於同額競選時,投票率應達選舉人總額百分之五且有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者始為當選;於超額競選時,投票率應達選舉人總額百之五,以獲最高票者當選,得票相同者應進行重新投票,其時程由選委會訂定之。 學生議員選舉結果,得票數達六十票者為當選;達當選條件者超出該選舉區應選出之名額時,以候選人得票數較多者依序當選;得票數相同時,由選委會辦理公開抽籤決定之。 學生議員選舉,各選舉區中,大學部、研究生、境外生各置保障名額一名,若該選舉區有候選人但無人達當選條件時,除得票數為零者外,由得票數最高者當選,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前項境外生包含,包含陸、港澳、海外華僑(擁有我國雙重國籍)以及國際學生。
+選舉結束後,選委會應將選舉票按剩餘票、有效票、無效票及選舉人名冊分別彌封,並於封口處由選舉委員同監察員確認後簽名或蓋章。 前項彌封之資料,除學生評議會依法行使職權外,不得開拆。
+選舉票與選舉人名冊之保管期間,依下列規定辦理之:
+於紙本投票時,剩餘票保管期間為十五日,有效及無效票保管期間為六個月。
+選舉人名冊保管期間為六個月。
+前項保管期間內,如有選舉訴訟者,有關訴訟部分應保管至訴訟程序終結後三個月;保管期間屆止時,選委會得將保管資料銷毀。 電子投票不受本條規範,得另定之。
+有下列情事之候選人得於第三份選舉公告公布後次日起三日內,以書面載明並向學生評議會聲請查封該選舉區之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就查封之選舉票於十日內完成重新計票,並將重新計票結果通知選委會:
+本會正副會長選舉結果,達當選條件且得票數最高與次高之候選人得票數差距,在有效票數千分之三以內,由次高票之後選人為之。
+學生議員選舉結果,該候選人得票數距當選條件五票以內時。
+候選人有二人以上票數相同而應經抽籤決定結果時,由經抽籤而未抽中之候選人為之。
+於一人競選時,在同意與不同意票之差距,在千分之三以內。但本會正副會長之同額競選投票率未達當選條件者,不在此限。
+選委會應於三日內依學生評議會重新計票結果,重行審定選舉結果;審定結果,有不應當選而已公告當選之情形,應予撤銷;有應當選而未予公告之情形,應重行公告。 重新計票由學生評議會選定地點,由選委會就查封之選舉區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逐張認定,並應通知各候選人或其指定人員到場;學生評議會應在場監察,認定票種,並得指揮選舉委員或各機關秘書處協助。 任何人提起選舉訴訟時,依第一項規定查封之選舉區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不得聲請重新計票。
+當選人經學生評議會判決當選無效確定,依確定判決認定之事實,候選人得票數有變動致影響當選或落選時,選委會應依學生評議會確定判決認定之事實,重行審定;審定結果,有不應當選而已公告當選之情形,應予撤銷;有 應當選而未予公告之情形,應重新公告,不適用重新選舉或缺額補選之規定。
+當選人應於規定之日進行宣誓,於任期開始時就職,重新選舉或重新投票之當選人未能於規定之日宣誓者,其任期由選舉結果公布時至該屆期止。 第六節重新、補行選舉
+選委會於投、開票相關以外行政行為,被學生評議會認定有違反本法、其他相關法規或有重大瑕疵者,且其瑕疵無法補正,而宣告選舉無效者,應舉行重新選舉。 前項之重新選舉,選委會應於事由發生後次日起五日內公布,依照一般完整選舉程序辦理。
+有下列情形時,應補行選舉:
+本會正副會長選舉未果或被判決當選無效時,應辦理補選,但以一次為限。
+正副會長均出缺時,由學生議會議長代理會長,如原任會長至任期屆滿尚存超過六個月,應辦理補選,但以一次為限。
+學生議員選舉結果,當選席次未達九席時,應辦理補選。
+前項之補行選舉,選委會應於事由發生後次日起五日內公布,依照一般完整選舉程序辦理。
+本會經選舉產生之人員,得由該選舉區選舉人向選委會提出罷免案,但其就職未滿九十日者,不得罷免。
+本會正副會長之罷免案,應有選舉人總額二十分之一提案,由罷免案領銜人填具罷免提案書一份,並檢附罷免理由書、提案人名冊,向選委會提出。 學生議員之罷免,應有該選舉區選舉人總額十分之一提案,由罷免案領銜人填具罷免提案書一份,檢附罷免理由書、提案人名冊,向選委會提出。 前二項之提案,罷免領銜人以一人為限,註明其姓名、系級、學號、聯絡電話及電子信箱;理由書之闡明及其立場以不超過二千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布;提案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提案人應親 自簽名或蓋章,填具本人姓名、系 級、學號。 罷免提案書、罷免理由書、提案人名冊格式,由選委會訂之。 罷免案,一案不得為二人以上之提議,但有二個以上罷免案時,得同時投票。罷免案表件不全或不符規定者,選委會應不予受理。
+選委會應於收到罷免案提案次日起五日內,同本校學籍主管機關完成查對其提案人。 前項查對後如合於規定,應即公告受理連署並通知罷免案領銜人。 罷免案提案應於公告受理連署次日起十日內完成連署,送交選委會。
+罷免案提出後未為連署前,經該案提案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並附其會議紀錄,得以書面向選委會撤回之;進入連署程序後,不得撤回提案。
+本會正副會長或學生議員,應經該選舉區選舉人總額百分之十以上之連署。
+罷免案連署書應具備下列內容:
+最前端載明「警告」乙個,內容如下:凡簽署本連署書之會員不用真
+實姓名,重複簽署或為不實陳述或記載者應受相關之處分。
+罷免案領銜人姓名、系級。
+被罷免案人、罷免理由書。
+連署人之姓名、系級、學號、簽署日期。連署書格式,由選委會訂之。
+選委會收到罷免案連署書後,應於五日內同本校學籍主管機關完成查對其連署人身份,依下列規定審核連署書:
+未依本法規定為簽署者,無效。
+非該選舉區選舉人而為簽署者,應予剔除。
+虛偽捏造簽署者,應予剔除。
+於選舉委員會審核前,聲明撤銷連署者,應予剔除。
+連署人名冊,經依前項規定刪除後,如不足規定人數,選委會應公布罷免案不成立;未於期限內提交者,亦同。 第二節罷免案之成立
+罷免案經查明連署合於規定後,選委會應即公布罷免案之成立,並將罷免理由書副本送交被罷免人。
+被罷免人應於罷免案公布成立後次日起三日內向選委會提出答辯書,未於規定期間內提出者,視為放棄答辯。 前項答辯書內容,以不超過一萬字為限。
+選委會應於罷免案成立後至罷免投票日一日前辦理至少一場公開辯論會,提 案領銜人及被罷免人,應親自到場發表。但經提案領銜人及被罷免人雙方聲明不參加者,應予免辦。 前項公開辯論會應經網路直播辦理,其舉辦之場數、時間、程序等事項之細則,由選委會定之。
+選委會應於被罷免人提出答辯書期間屆滿後三日內,就下列事項發布罷免案公告:
+被罷免人。
+罷免理由書。
+被罷免人答辯書。
+罷免公聽會之時間地點。
+罷免投、開票之時間地點。選委會得視需要發行罷免案公報。
+被罷免人未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答辯書者,不予公告;答辯書內容,超過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亦同。 第三節罷免案投、開票
+罷免案之投票,應於被罷免人提出答辯書期間屆滿十日內為之,投票日為期一天,不得為假日;該期間內有其他各類選舉罷免時,得同時舉行投票。但被罷免人同時為候選人時,應單獨舉行罷免投票。 被罷免人於投票日前死亡、去職或辭職者,選委會應即公布停止該項罷免。
+罷免票應在票面上刊印「同意罷免」、「不同意罷免」二欄,由投票人以選 委會製備之工具圈選之。 投票人圈定後,不得將圈定內容出示他人。
+罷免案之投票人,為該選舉區之選舉人。 罷免案之投票人、投票人名冊、無效票認定及投票、開票程序,準用選舉相關之規定。
+罷免案投票結果,經該選舉區選舉人總額百分之十五以上投票,且同意罷免票數多於不同意罷免票數者,罷免案為通過;未達前述標準者,為未通過。
+罷免案經投票後,選委會應於開票完畢三日內公布投票結果,公布內容準用選舉相關之規定。
+罷免案投票通過,被罷免人應自結果公布日起,應即解除其職務,屆期內不得為同一選舉之候選人;其於罷免案進行程序中辭職者,亦同。 前項罷免案通過後,依規定應辦理補選者,應自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三 個月內完成補選投票。但經提起罷免訴訟者,在訴訟程序終結前,不予補選。 罷免案投票未通過後,在該被罷免人同一任期內,對同一事由不得再為罷免案提案。
+罷免票、提案人名冊、連署人名冊之保管期間,不論罷免案成立與否依下列規定辦理之:
+於紙本投票時,剩餘票保管期間為十五日,有效、無效票保管期間為六個月。
+提案人名冊、連署人名冊保管期間為六個月。
+前項保管期間內,如有選舉訴訟者,有關訴訟部分應保管至訴訟程序終結後三個月;保管期間屆止時,選委會應即將保管資料銷毀,銷毀程序進行時應有評議委員在場。
+本校校方所為之獎懲、處分,不影響本法關於選舉罷免事項之相關處分。
+關於本會選舉罷免事項之相關之處分,應由選委會決議並公布。 前項處分決議之形成,選委會應調查或召開聽證會審議,當事人並得提出書面或口頭申辯。 對於選委會做成之處分,受處分人不服時,得依法向學生評議會行政庭聲請撤銷或確認訴訟。
+對於違反本法之行為,本會會員皆得舉發,選委會並於接獲舉發之日起五日內做成決議公布之。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選委會應予以處分。
+對候選人或具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當利益,而約其放棄選舉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其收受者亦同。
+對選舉委員、選務人員、監察員要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當利益,而許以放棄成為一定之助選或藉公務濟私而足以影響選務之公正者。
+對於投票人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當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
+定行為者,其收受者亦同。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妨礙他人競選、助選或行使投票權者。
+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書、演講或其他方式散佈虛構事實,而足損害他人者。
+以不正當或非法手法惡意妨害選舉罷免事務者,或使其產生不正結果者。
+故意破壞選委會之選舉公告、選舉公報及其他財產者。
+押留、毀壞、掉換或奪取票箱、選票、選舉人名冊、圈選工具等選務工具者。
+意圖妨害候選人競選,破壞其選舉海報、傳單、文宣者。
+候選人資格不符規定,但以詐術使選委會為候選申請登記者。
+十
+投票時,將選票內容示於他人者。
+十
+惡意妨害投、開票者。
+十
+重複投票者。
+前項各款之未遂行為,以既遂處斷之。
+違反本法之行為,得以下列方式處分之:
+取消資格。
+保證金沒入。
+免職。
+送交校方處分。
+前項處分,選委會應以決議為之,並公布。
+本法所稱取消資格者,為候選人者,取消其參選資格;為選舉人者,取消其 投票資格。 有本法
+第一項所列各款行為之一,或違反其他規定情節重大者,應取消其資格。
+本法所稱保證金沒入者,由選委會沒收其保證金,納入本會經費。 保證金沒入數額由選委會決議之,其處分不影響依本法所為之其他處分,但其數額不得低於保證金五分之一,最高不超過其總額;有剩餘者,應發還該 候選人。 候選人或教唆他人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應沒入該候選人保證金:
+有本法
+第一項各款行為之一者。
+有本法
+情事者。
+違反本法
+、
+、
+、
+、
+者。
+違反其他規定情節重大者。
+本法所稱免職者,謂本會會務人員於選舉罷免事務中有違反本法之行為,由選委會決議請求有權處分機關免其職務;會務人員為學生議員者,由選委會決議請求學生議會懲戒;會務人員為評議委員者,由選委會決議請求學生議會彈劾。 會務人員或教唆他人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應予以免職:
+有本法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情事者。
+有本法
+情事者。
+違反其他規定情節重大者。
+本法所稱送交校方處分者,係選委會附具請求處分理由與事證,並依其決議送交本校學生事務處審議之。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選委會應送交本校學生事務處:
+以非法方式妨害罷免案之提案連署或投票者。
+意圖影響罷免案結果,以文字、圖片或其他方式,散佈虛構事實,而生損害於公眾者。
+意圖以非法手法使罷免案產生不正結果者。
+有本法
+第一項各款事由或違反其他規定,情節重大者。
+選委會辦理選舉、罷免違法,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案人,得自第三份選舉公告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布之日次日起五日內以選委會為被告,向學生評議會行政庭聲請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
+當選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選委會或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之日次日起十日內,向學生評議會行政庭聲請當選無效之訴:
+當選人資格不實者。
+有本法
+之身份者。
+有本法
+第一項第一至六款之情事者。
+當選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者。
+對於候選人、選舉人、選舉委員、選務人員或監察員,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競選、自由行使投票權或執行職務者。
+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經判決無效確定者,其選舉或罷免無效,並重行選舉或罷免;其違法屬選舉或罷免之局部者,局部之選舉或罷免無效,並就該局部無效部分,重行投票。
+當選無效之訴經判決無效確定者,當選人之當選無效;已就職者,並應即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解除職務。 選舉無效或當選無效之判決,不影響當選人就職後職務上之行為。
+罷免案之通過或否決,其票數不實足以影響投票結果者,選委會、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案人,得於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罷免案提案人或被罷免人為被告,向學生評議會行政庭提起罷免案通過或否決無效之訴。 罷免案通過或否決無效之訴,經判決無效確定者,其罷免案之通過或否決無效,並重行投票。 罷免案之通過經判決無效者,被罷免人之職務應即恢復。
+投票採行電子方式辦理時,選舉委員、選務人員、監察員應簽署投票保密協議,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採集、洩露投票後台數據資訊。 電子投票仍應備有選舉人、罷免投票人名冊。 電子投票候選人勾選欄格式,準用本法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 電子投票得不設投、開票所,不受投、開票程序相關規定限制,但開票應以公開為之,並應辦理網路直播,未辦理時應錄影存查。 選委會應確保電子投票網站之建置、管理、維修、突發情況之應對等事宜, 並應於投票日前一日偕同監察員召集人、工程師再次檢查電子系統票面資訊,確認無誤後由三方簽名並以書面形式由選委會留存。
+選委會受校內學生團體委託、協辦或合辦選舉罷免事宜,應由選委會主任委員與該團體負責人擬具契約,契約內容由選委會訂定之。有前項情事者,選委會主任委員應向學生議會大會報告。 第一項之契約,應訂明受委託、協辦或合辦事項之範圍,以及其權利救濟程序;非因本會行使職權或執行職務所生事由,學生評議會應予駁回。
+於投票首日前發生或可預見將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致個別投開 票所不能投票或開票時,應由選委會決議改定或延長投開票日期或場所;於投開票日期間,應經選委會決議,或由執行委員會主任委員報請選委會核准,改定或延長投開票日期或場所。 前項所定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如下:
+經政府或本校依法宣布停止上班者。
+其他不可預見或不可避免之自然災害或事件,致個別投開票所不能投票或開票。
+第一項情事發生在投票進行中時,經選委會決議改定投票場所後,選務人員應將選舉或罷免票及選舉或罷免人名冊妥善包封攜帶至改定之投票所繼續投票;如經選委會改定投票日期後,選務人員應將選舉或罷免票及選舉或罷免人名冊妥善包封攜回選委會辦公室。 第一項情事發生在投票結束後,開票進行中時,經選委會改定開票場所後,選務人員應將選舉或罷免票及選舉或罷免人名冊妥善包封攜帶至改定之開票所繼續開票;如經選委會改定開票日期後,選務人員應將選舉或罷免票及選舉或罷免人名冊妥善包封攜回選委會辦公室。 經改定投票、開票日期或場所時,選委會及執行委員會應透過適當管道周知選舉人;改定之投開票日期,應於改定之投票首日三日前公布。 選委會於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公布改定投票日期時,該選舉之競選活動期間一併順延。 改定投票日期公布日距新定之投票首日前一日之期間,長於原定之競選活動期間者,依新定之投票首日前一日,重定競選期間。
+本法授權之各項法規命令,由選委會訂之,送學生議會備查。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依淡江大學學生會(下稱本會)組織章程第 四 十
+四十六條制訂之。本會預算之籌劃、編造、審議、成立及執行,依本法之規定。
+預算以提供本會於一定期間完成作業所需經費為目的。 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應以財務管理為基礎,遵守財務收支平衡原則,並保留一定的經費為下期業務執行所必須。
+本會各機關依計畫初步估計之收支,稱概算。預算之未經立法程序者,稱預算案。 預算案經立法程序而公布者,稱法定預算。 在法定預算範圍內,由各機關依法分配實施之計畫,稱分配預算。
+稱經費者,謂依法定用途與條件得支用之金額。 經費按其得支用期間分下列三種:
+期間經費,以一預算執行期間為限。
+繼續經費,依設定之條件或期限,分期繼續支用。
+法定經費,依設定之條件,於法律存續期間按預算執行期支用。
+法定經費之設定、變更或廢止,以法律為之。
+本會當屆屆次,為其預算年度名稱。預算年度,分為二期間。 本會預算,每一預算執行期各辦理一次:
+第一預算執行期:每年七月一日開始,至翌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預算執行期:每年二月一日開始,至該年六月三十日止。
+稱期入者,指預算執行期之一切收入,及前預算執行期之結餘。 稱期出者,指預算執行期之一切支出,及前預算執行期之結欠。
+期入預算分為經常收入及非經常收入:
+經常收入:當屆向會員收取之會費,及前預算執行期之結餘。
+非經常收入:非屬前款收入者。
+期出預算,按其支出性質分為資本支出、庶務支出、經常支出:
+資本支出:增置、擴充及改良資產且其使用期限長達一年以上者。
+庶務支出:本會各機關會議資料、會費繳納單據及檔案之影印或製成
+費用。
+經常支出:非屬前二款支出者。
+期入之預算執行期間劃分如下:
+期入科目有明定所屬時期者,歸入該時期所屬之期間。
+期入科目未明定所屬時期,而定有繳納期限者,歸入繳納期開始日所屬之期間。
+期入科目未明定所屬時期及繳納期限者,歸入該收取權利發生日所屬之期間。
+期出之預算執行期間劃分如下:
+期出科目有明定所屬時期者,歸入該時期所屬之期間。
+期出科目未明定所屬時期,而定有支付期限者,歸入支付期開始日所屬之期間。
+期出科目未明定所屬時期及支付期限者,歸入該支付義務發生日所屬之期間。
+預算分下列各種:
+總預算:每一預算執行期之期入、期出總額所彙整之預算。
+機關預算:各行政部門、學生議會及學生評議會之個別預算。
+單位預算:各機關預算內,其所屬單位之預算或各預算。
+單位預算之分預算:為單位預算內所編之各預算。未依法設置之單位,不得編列預算。
+預算科目名稱,應顯示其作業之性質。 期入及期出預算科目之名稱及其分類,由財政部以細則定之。法定預算之科目,依預算案提出時之規定執行。
+預算應設下列之預備金:
+第一預備金設於機關預算中,其數額不得多於機關預算支出總額百分之五。
+第二預備金設於總預算中,其數額由會長視財務情況決定之,以不超過總預算總額百分之五為原則。
+學生議會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及金額,不得動支預備金,但法定經費或經學生議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本法所稱之聯外活動,謂本會與會外單位聯合舉辦之活動。前項會外單位,為非隸屬本會之其他組織。
+學校經費補助款,應編入預算內,並加底線及註明之。 學生議會於審議時將不予刪減其科目款項,其收入與支用均應於其執行完畢後送學生議會備查。
+總預算期入、期出應以各機關預算之期入、期出總額應編入部分,彙整編成之。 本會總預算之編列,應分行政、立法、司法三類,其下分款、款下分科、科下分目、目下分節;機關預算及第二預備金以款定之,單位預算及第一預備金以科定之,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目定之,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仍有細項者以節定之。
+本會不得於法定預算範圍之外,支用本會會款、處分本會資產或以本會財產為投資之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之支出,本會應依民法無因管理或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返還。本會不得對外舉借債務,學生議會亦不得討論或決議舉債相關事宜。
+本會會長應於就任後擬定施政方針,並於學生議會每會期首次定期大會中報告。 工作項目新增或變更時,亦向學生議會報告。
+各行政部門遵照施政方針,擬定各部之行政計畫與期入、期出概算,呈會長核可後,送交財政部。 前項行政計畫,其新擬或變更部分為跨預算執行期者,應附具全部計畫。獨立行政部門應獨立編列其概算,不經會長核可逕送財政部。
+學生議會之概算由學生議會秘書長擬具,經議長核可,送交財政部。
+學生評議會之概算由學生評議會秘書長擬具,經學生評議會主席核可,送交財政部。
+財政部就各單位所提之概算,得加註意見,彙整編入本會總預算書。
+各機關概算之擬編、轉送及核定期限,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財政部以細則定之。
+繼續經費預算之編製,應列明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預算執行期之分配額,依各預算執行期之分配額,編列各該預算執行期預算。
+財政部應將各機關期出及期入之概算,彙整編成總預算書,加具說明,送學生議會審議。 預算案提出之期限,由財政委員會決議行之,延長時亦同。 總預算書一經提出,財政部不得撤回或修正其款項及金額。
+各概算欲採購之資產達一定數額者,依下列規定出具估價單,與其採購選擇標準及說明:
+單價達二百元者出具一張估價單。
+單價達五百元者出具二張估價單。
+單價達一千元者出具三張估價單。
+本會總預算書應附下列參考資料:
+會長擬定之施政方針。
+各行政計畫之企劃書。
+各行政計畫對外所合意之相關契約。
+行政計畫之成本效益評估。
+估價單影本或評估標準。
+前屆同一預算執行期之法定預算書、法定決算書。
+前預算執行期之法定決算書。
+本會資產清冊。
+本會專用帳戶之存簿影本。
+前項第三款之支出,得經財政委員會同意後先行領款支付。
+學生議會秘書處收受總預算書後,應即送財政委員會審議,視為完成一讀程序,不受本會學生議會職權行使辦法
+及
+之限制。 但於二讀前經全體學生議員三分之一連署,仍應經一讀審議通過,預算案方得繼續審議。
+財政委員會應於收受預算案後十五日內審核完畢,並將預算案提出於學生議會大會。 財政委員會審核預算時,如有修正之主張,應立即通知原編列預算之單位限期答辯;逾期不答辯者,視為同意修正;於必要時,亦得通知相關人員列席備詢或提供資料。 財政委員會審查時,最高得以款為單位進行表決;預算經審定後,以副本分送本會會長與財政部部長及各機關。
+學生議會對總預算書中有關預算之執行、行政計畫之實施和效能、及期入期出之編製等事項,予以審議。 學生議會審議時,會長、財政部部長應答覆質詢,並提供資料;對原編列預算之單位,於必要時,亦得通知其列席備詢或提供資料。預算案於二讀時,最高得以款為單位進行表決。
+預算案之審議,以注重預算餘絀、計畫績效、優先順序、下期保留經費為原則。 前項經費之保留,由當屆學生會向下屆學生會為之,其應足供下預算執行期之選舉支出及庶務支出,並不得少於經常收入百分之十五。
+法定預算附加條件或期限者從其所定。 前項條件與期限,應與預算審議相關且得客觀確定,並同預算案經三讀程序後,方生效力。但該條件或期限為法律所不許者,不在此限。 學生議會就預算案所為之附帶決議,應由各該單位參照辦理。
+預算案經學生議會審議通過後五日內由會長公布後生效;會長未於五日內公布時,由學生議會秘書處公布後生效。 財政部應製成法定預算書,分送本會各機關,及本會校方輔導單位備查。本會應以下列方式,適當公布法定預算書:
+張貼於本會行政及立法機關辦公室門口。
+公布於本會行政及立法機關之官方網站。
+本會之公告欄。
+預算案於會長公布前,當預算執行期間只得為庶務支出或選舉支出;期入部分依實際發生數,覈實收入。 前項之收支,應包含於預算案中,經三讀通過後,溯及生效。
+經費之提領應填寫經費提款單,並檢附各類憑證,經會長、財政部部長、學生議會議長、財政委員會召集委員、提領人及其單位首長簽名後,署名提領單位、提領人姓名、提領之預算科目及提領時 間,方得執行經費提領作業。會長、財政部部長、學生議會議長、財政委員會召集委員及提領人之單位首長應確認提款單與相關憑證內容,如符合法定預算且無不法情事,應於提款單上簽名並不得拒絕。 提領現金時,由會長於郵政存簿儲金提款單用印,由財政部部長及財政委員會召集委員或二者之代理人分別攜帶經用印之郵政存簿儲金提款單及本會郵 政儲金簿,赴郵局臨櫃提款。 前項之代理人,財政部部長之代理人以財政部出納人員為限,財政委員會召集委員之代理人以財政委員會委員或學生議會秘書處人員為限。 提款後應即於經費提款單附上存簿影本,並將提款單正本送至學生議會備查。 財政部部長應向學生議會報告經費提領狀況及明細。經費提款單之書表格式,由財政部定之。
+聯外活動應有向財政委員會、學生議會大會報告之責。 活動籌備期間,其各式會議記錄、合作備忘錄應送至財政委員會及學生議會大會備查;於必要時,學生議會得通知相關人員列席備詢或提供資料。
+聯外活動,應簽訂書面契約,記錄契約相關單位或當事人、標的及契約所生之權利義務,並有會長簽名及本會會章蓋印,於簽訂後由該單位管理,並送學生議會備查。
+聯外活動之契約所涉標的達新台幣參萬元者,應經財政委員會同意後方得簽訂;未經同意者,簽訂不生效力。 應業務需要而反覆簽訂之定型化契約,得經財政委員會同意免經本條程序,但其同意效力僅存續於當會期。
+本會對外契約、廠商款、講座講師費等對會外單位人士之支付,應由本會以直接轉帳方式支付。 前項受校方補助而由校方支付者,不得提領。
+執行法定預算如遇經費不足時,得依下列規定支用第一預備金:
+各行政部門由其首長呈會長核可。
+學生議會各單位由學生議會秘書長呈議長核可。
+學生評議會各單位由學生評議會秘書長呈學生評議會主席核可。
+各單位動支第一預備金後,應即送支用情況於財政委員會及學生議會大會備查。
+本會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經會長核可動支第二預備金及其歸屬科目金額之調整,事後由財政部編具動支數額表,送請學生議會審議:
+原列計畫費用因事實需要奉准修訂致原列經費不敷時。
+原列計畫費用因增加業務量致增加經費時。
+因應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
+學生議會對於各單位執行預算之情形,得視事實需要,隨時向相關單位索取資料,調查對待給付之實際狀況,並得要求下列人員報告:
+預算執行單位。
+物品或勞務之提供者。
+管理本會經費或財產者。
+其他最終領取經費之人或受益者。
+會長、財政部部長亦得對行政部門行使本條之調查措施。本會各單位受調查者,應於五日內予以回覆。
+預算執行期結束後,本會各機關尚未收得之收入,應即轉入下一預算執行期列為上一預算執行期期入應收款;其經費未經使用者,應即停止使用。 已發生而尚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部分,轉入下一預算執行期列為上一預算執行期期出應付款。 預算執行期結束後,其結餘應列入下一預算執行期期入。
+誤付及透付,在預算執行期後繳還者,視為結餘,應轉入下一預算執行期之期入。
+繼續經費之按期間分配額,在預算執行期結束後,未經使用部分,得轉入下一預算執行期支用之。
+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得提出追加期出預算:
+依法增加業務致增加經費時。
+依法增設新單位時。
+所辦業務因重大變故致經費超過法定預算時。
+其他依法明文應補列追加預算者。
+前項各款追加期出預算之經費,應由財務部籌劃財源平衡之。
+法定期入有特別短收之情勢,應由財政部籌劃抵補,並由會長提出追減期出預算調整之。
+追加、追減預算之編列、審議、及執行,準用本法關於預算之規定。
+學生議員所提法律案大幅增加期出或減少期入者,應先徵詢行政部門之意見,指明彌補資金之來源;必要時,並應同時提案修正其他法律。
+凡本會會員違反本法相關規定,致使本會遭受財務損失者,會長應責成財政部部長檢具必要之相關資料及證據,於該會員之會員身份終止前,要求其返還,同時將相關證據送交學生議會及校方輔導單位。 前項會員對本會決定不服者,應自決定到達之次日起五日內,向學生評議會聲請行政訴訟。 凡致使本會遭受財務損失者,本會會長應向我國司法檢察有關機關,對其提出必要之法律行為,以維護本會利益。
+預算書表格式應具下列的欄位:
+各機關單位名稱。
+預算科目。
+預算金額。
+財政部備註說明。
+百分比。
+財政委員會審查意見。
+議會大會審議結果。
+除前項應有欄位外,預算書之格式由財政部定之。
+本法
+之法定預算書,應存放至少三年。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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